吉林长春,男子一行人进了一家皮肤店打假,发现他们虚假宣传,医院都不敢打保票治好的病,他们居然说可以治好,男子要揭露他们的虚伪,一个店员拿着一个30厘米的长刀,向着他们的头部就要砍去,男子他们眼疾手快躲过了,接着,店员又拿着水果刀向他们刺来,还好他们,只是被划破了衣服,实在太危险了,男子还揭露了他们的一个秘密。 场面实在太危险了,申先生和同行打假的人一起进了这家皮肤店,他们早有了解,这家店是涉及虚假宣传的,他们要为广大患者讨个公道。 他们进了店,和店员沟通中,店员一看他们是过来找茬的,他非常气愤,容不得他们多说,就拿起一把30厘米的长刀,朝着他们的头部就要砍来。 申先生他们是有备而来,一看到店员举起刀的动作,他们就眼疾手快,合力将刀夺了下来,这才没有受伤。 在他们惊魂未定时,谁知店员还有第二手准备,身上居然还放着水果刀,长刀被夺下来,他就掏出水果刀,向申先生他们刺来。 有了刚才的惊险,申先生他们都防着店员,看店员拿水果刀刺过来,他们又赶紧躲避,只是被划破了衣服。 经历了两次的危险时刻,申先生他们不敢掉以轻心了,但他们更加确认,这家店有猫腻。 据他们了解,这家皮肤店在全国大概有4000家,如果这家连锁店真的存在猫腻,涉嫌虚假宣传,受害的人将会无不计其数。 申先生作为打假博主,他就是要揭露这些人的丑陋嘴脸,他们是有备而来的。 他们来之前,申先生他们就听说过,这家店宣传非常夸张,有一些病,医院都不敢打保票说能够治好的病,但是这家连锁店却说可以治好。 他们既然能够打出这样的口号,肯定是有药,那些药也被他们宣传得非常厉害,秘密就藏在这些药当中。 于是,申先生经过检测,决定将这个秘密广而告之。 他们将这家店的药拿去检测,结果发现他们的药当中,含有至少两个西药的成分,并且还含有激素。 这些药,在医院,一般都不敢轻易用的,但是他们都用上了。 用上这些药,先不说,是否能治病?单单这些药带来的副作用,就非常大。 申先生他们这才确定,这家连锁店真的是涉及了虚假宣传,他们的药并非药到根除,只是药的特殊掩盖了病本身的特征。 发现这家店如此大的秘密,作为打假博主,自然要做出贡献,不能由这样的店坑骗广大群众。 于是他们决定做出行动,这才来到这家连锁店,本来他们只是想着,和店员好好沟通,让他们不要夸大宣传,实事求是。 可当他们,将这家店的一些秘密搬到台面时,店员就情绪激动了,就拿砍刀来砍他们,拿水果刀来刺他们。 这危险的经历,确实吓到了申先生一群人,好在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惹来店方的不满,早有心理准备,他们不畏惧,不妥协。 店员的举动,更是成了他们的有力证据,在进这家店之前,他们已经做好准备,要将会发生的一切都拍下来,作为证据。 店员的举动,早就被他们拍得一清二楚,他们也人多势众,店员拿他们也没办法。 申先生他们发现这家店的虚假宣传,他们要进行打假,让广大的人们,知道这家店敢于宣传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他们的出发点就是为了大众。 他们的举动,也确确实实地证明了,这家店存在虚假宣传,店员的举动,也确确实实证明这家店存在猫腻。 那么该如何看待这样的事情? 首先,不管这个店员出于什么原因,他举刀挥向申先生他们,他就有意要伤害申先生他们,所以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于申先生他们并没有受伤,所以店员的行为只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 其次,这家店,连医院都不敢打保票治好的病,他们却敢宣传说可以治好,确实涉嫌了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一般情况下,罚款额度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额度可提高至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并可能吊销营业执照。 只要是虚假宣传,那么就应该对他们的店进行处罚。 他们的药添加了其他的西药成分,并且有激素,这些药对人的伤害很大。 《药品管理法》第116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将面临以下处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若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则按十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生产有害药物,他们更应当得到严惩。 那么你对这样的店有何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