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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鹰潭,丈夫不顾妻子生理期,欲强行跟妻子发生关系,妻子反抗,却被男子殴打。次日

江西鹰潭,丈夫不顾妻子生理期,欲强行跟妻子发生关系,妻子反抗,却被男子殴打。次日早晨,女子为丈夫做了一锅饭,里面加了毒鼠强,男子吃完后身亡,女子潜逃27年,抓捕归案后,女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女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让她失望至极。 1996年农历2月,24岁的潘某跟男子吴某结婚,可新婚燕尔,潘某却并未有半点新婚的喜悦,反而是对未来的担忧。 她并不了解吴某,也没有跟吴某相处过,两个年轻人只在婚前见过几面,就因为家庭原因结了婚。 潘某家兄弟姐妹众多,大哥、二哥结婚后,父母实在拿不出钱来给三哥娶亲,可眼看着三哥过了娶亲的年纪,有中间人提出了一个解决办法。 吴某家跟潘某家情况相似,吴某家也拿不出娶亲的钱来,但是吴某有个妹妹,恰好可以嫁给潘某的三哥,潘某就嫁给吴某,两家的难题都解决了。 就这样,潘某和吴某稀里糊涂的结了婚,婚后,潘某才了解到,吴某性格暴躁,喜欢打牌赌博,没有一点上进心,并且他压根就看不起潘某,他觉得潘某身材矮小,长相一般,比不上自己妹妹,自己家吃亏了。 最让潘某接受不了的就是,她每次生理期,吴某都不顾她身体不适,要强行跟她同房,她一反抗,对方就对她拳打脚踢。 这样胆战心惊的日子过了一年多,1997年7月26日上午,潘某和吴某一起去农田干活,潘某没有及时送秧苗,被吴某劈头盖脸一顿骂,可她丝毫不敢反抗,只能默默忍受。 尽管她小心翼翼,避免跟吴某起冲突,可中午回家吃饭时,吴某继续责骂她,她没忍住,为自己辩解了几句,换来了吴某的一顿拳打脚踢。 晚上,两人干完活回家休息,吴某却不顾潘某来了一大姨妈,来了兴致,欲强行跟潘某发生夫妻关系,潘某心里不舒服,奋力反抗,再次换来了吴某的殴打。 那一刻,潘某万念俱灰,对这段婚姻满心失望,这样的日子她实在没有勇气过下去了,她心中萌生了一个可怕的想法。 1997年7月27日早上6、7点,潘某留在家里做早饭,吴某先下地干活了,潘某拿出准备好的毒鼠强放在了锅里,给吴某煮了一锅米饭。 吴某干活回来,看到妻子做好的饭,也没有多想,狼吞虎咽的把饭菜吃了下去,之后吴某中毒发作,潘某叫来公公,说自己丈夫干完活回来,吃了早饭,突然犯了病。 当时正值夏天,吴某的父亲以为自己儿子中了暑,叫来人刮痧,可吴某的情况却越来越不好,后被送往医院,可就在送医过程中,吴某死亡。 吴某死得突然,老人也没有多想,以为儿子只是暴毙,次日便把吴某匆匆下葬。 可吴某下葬后,吴某父亲及其他亲属,却越想越不对劲,怀疑自己儿子是遭遇了不测,他们报了警。 警方开棺验尸,经鉴定,吴某胃里检测出了毒鼠强的成份,吴某是中毒死亡。 警方对吴某死亡一案立案侦查,而潘某作为最大嫌疑人,却消失的无影无踪。 直到20多年过去,2024年7月21日,警方才将潘某抓捕归案。 原来当年潘某将丈夫毒杀后,出于害怕,逃离了当地,之后隐姓埋名,和他人结婚生子,去了外地讨生活。 潘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提起了公诉。 潘某和吴某的婚姻是因家庭原因造成的包办婚姻,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吴某性格暴躁,经常对潘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在潘某生理期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稍有不如意就拳打脚踢等。 潘某在遭受吴某长期殴打、强迫发生关系等暴力对待后,对婚姻和生活感到绝望,产生了杀死吴某的想法,之后她在米饭里放了毒鼠强,且直接导致了吴某的死亡,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案后,潘某没有主动投案,而是逃离现场,逃亡了20多年,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吴某在婚姻中亦存在重大过错,他对潘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还要求在生理期强行同房,这种过错行为对潘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是引发潘某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婚姻家庭矛盾可能作为酌定从宽情节,但若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仍可能适用死刑。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赔偿吴某亲属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潘某觉得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潘某本来也是受害者,为了哥哥的幸福,她成了“牺牲品”,结婚后,又受到丈夫的家暴、凌辱,可她却选择了极端方式,最终酿成大错。 一切悲剧的源头都是从包办婚姻开始的。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恋自由,男女结婚,还是应该建立在相互了解、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强行撮合婚姻,容易引起家庭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