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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无赖了!”重庆,一家老小住在酒店四个月,拖欠 4153 房费不肯搬走!老板:

“太无赖了!”重庆,一家老小住在酒店四个月,拖欠 4153 房费不肯搬走!老板:“我说房费免了,再倒贴他 500 块钱搬家费他也不愿意搬走!”房客:“你算哪把夜壶,让我走?”网友:一个善良的老板娘,一个毫无底线的老赖!看的人直摇头!难道这种情况报案都没用吗?对于您描述的这种情况,从法律角度看,这确实是一个典型的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老赖”行为,但同时也可能涉及治安管理甚至刑事犯罪的风险。通常,这类事件的处理路径是清晰的,但实践中可能因具体情节和证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定义】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适用解释:酒店与房客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房客作为承租人,负有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拖欠房费的行为,直接违反了该合同的核心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适用解释:该条款赋予了酒店老板在房客拖欠租金时,享有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搬离的权利。房客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酒店老板有权要求其搬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寻衅滋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适用解释:房客在酒店老板提出免房费并倒贴搬家费的情况下,仍拒绝搬离,其行为可能构成“强拿硬要”或“任意占用公私财物”,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情况分析 房客行为的性质:房客的行为已超出普通的民事违约范畴。其长期拖欠房费,且在酒店老板提出极为优厚的和解条件(免房费、倒贴搬家费)后仍拒绝搬离,并出言不逊(“你算哪把夜壶”),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和无理取闹的意图,客观上已严重扰乱了酒店的正常经营秩序,侵害了酒店老板的财产权益。 酒店老板的应对:酒店老板的行为体现了极大的善意和克制,其提出的解决方案(免房费、倒贴搬家费)已远超其应尽的义务,属于典型的“以德报怨”。然而,房客的无理拒绝使得民事协商途径已无法解决问题。 报案的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酒店老板选择报案是完全合理且必要的。房客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甚至可能触犯刑法(如寻衅滋事罪)。报案是启动公权力介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结论与行动建议 结论:房客的行为已构成严重的民事违约,并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酒店老板的报案行为是正当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介入处理。 行动建议: 立即固定证据:酒店老板应整理好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房客的身份信息、入住记录、拖欠房费的明细、双方沟通的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特别是房客拒绝搬离的言语记录。 正式向公安机关报案:携带上述证据,前往酒店所在地的派出所正式报案。清晰陈述事实,强调房客长期占用酒店房间、拖欠费用、拒绝搬离且态度恶劣,其行为已严重影响酒店经营,涉嫌寻衅滋事。 明确诉求:在报案时,明确提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房客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责令其立即搬离,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行政拘留、罚款等)。 考虑民事诉讼:在公安机关处理的同时或之后,酒店老板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房客支付拖欠的房费、赔偿损失(如占用期间的经营损失)等。 寻求媒体或社会监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通过媒体曝光此事,借助舆论压力促使房客履行义务,同时也能警示其他潜在的“老赖”。 风险提示:在处理此类事件时,酒店老板应保持冷静,避免与房客发生直接冲突,以免事态升级。一切行动应以法律为依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重庆酒店纠纷 房东催收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