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东,初三女生找到一个好友,将两个初二女生堵在厕所,连续扇耳光,打完之后,就坐下来抽烟,初二女生和好友回到教室,同学们就问她们:耳光吃饱了吗?初二女生不敢告诉母亲,对方警告她,如果告诉父母就报复她。
12月9日的晚上,胡女士的电话匆匆响起,对方是她女儿的闺蜜的父亲打来的,他愤怒地说道:“你的孩子和我的孩子,在学校被别人打了!”
胡女士听了之后,惊呆在原地,她的女儿老实内向,在学校不惹是生非,孩子怎么会被打呢?
这一通电话,让这件事浮出了水面。
12月9日这天,小罗打电话给爸爸,哭着跟爸爸说,让爸爸接她回家,她不想上学了。
小罗的爸爸感到莫名其妙,小罗也是一个比较老实的孩子,在学校也不会惹是生非,怎么孩子突然间说不想上学呢?
孩子这才说出一个秘密,说她和闺蜜小邓在学校被同学打了,同学已经打过她们一次,现在还要打她们,她实在是太害怕了,不愿意上学了。
直到这时,小罗的父亲才知道自己的女儿在学校被打了。
事情发生在12月1日,那天小邓的朋友小吴,匆匆忙忙来叫小邓和小罗,说有人要见她们,就在厕所等着。
小吴与小邓和小罗之间的关系还算比较好,既然是朋友传话,小邓和小罗都没有将这件事当一回事。
她们乐呵呵地跑去厕所,没有想到,等待她们的将是一场响亮亮的耳光。
她们来到厕所,看见了两个怒气冲冲的女生,一个是初三的龙某,一个是外校的高一文某。
她们怒气正视小邓和小罗,龙某质问小邓,为什么要拉黑她?
小邓满脸疑惑,都不知道龙某在说什么,小邓并不认识龙某和文某,直到龙某对她一顿辱骂,小邓才想起一件事。
她曾经发过一个视频,龙某在她的评论区进行过评论,都是骂她的语言,小邓也不认识这个人,所以当时就拉黑了。
这个人正是龙某,她看到自己被小邓拉黑之后,非常的气愤,发誓要找到小邓进行报复。
就这样,龙某找来了,并且知道小邓有一个好闺蜜,她要连小邓的闺蜜一起教训,她找到了小吴。
小邓和小罗根本不知道事情到底是什么,所以就来到厕所。
小邓和小罗来到厕所之后,龙某并没有和她们多说,直接就开始扇耳光,响亮的耳光啪啪响,没有拍视频之前,不知道龙某她们已经扇了多少个耳光,视频拍摄之后,可以清楚地看到,她们对小邓和小罗分别扇了六个耳光。
扇完耳光之后,她们就坐了下来,静静地看着小邓和小罗,然后在一边抽烟,周围围观有十个同学,其中包括小吴,她们都在静静地围观着,谁都没有制止。
小邓和小罗被扇了耳光之后,脸都是红肿红肿的她们的耳边始终响起龙某的那一句话:放心,晚自修之后会消肿的。
摸着火辣辣的脸,那一节课她们都没有赶回教室,那节课是生物课,她们没有回教室,老师也没有发现。
直到下课,小邓和小罗这才敢回到教室,但她们一回到教室,同学们没有同她们,反而嘲笑她们:“耳光吃饱了吗?”
这一句话如同一根刺,扎进她们的肉里,生疼生疼的。
小邓和小罗看到同学们如此,龙某又如此的野蛮,她们不敢将这件事告诉父母。
就这样,这件事时隔八天,小邓和小罗的父母都不知情。
直到12月9日这天,有人传话给小罗,说晚上放学之后有人会打她和小邓。
小罗害怕了,她这才打电话给父亲,让父亲接她回去,父亲小罗到底为何不愿意去学校?小罗这才将她和小邓的遭遇告诉了父亲,小罗的父亲非常的气愤,就将这件事告诉小邓的母亲胡女士。
胡女士知道这件事情之后,也是非常的气愤。
发生这样的事情,胡女士和小罗的父亲当然不会就此罢休,小罗的父亲更是扬言不会和解。同样,胡女士也不会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女儿被欺负。
同时胡女士和小邓的父亲都认为,这件事与学校有很大的关系。
孩子们被打的那一节课是生物课,两个孩子没有回教室,老师居然没有发现,周围的同学都问她们耳光吃饱了吗?
由此可见,她们被打的事情,在同学们之间已经传得沸沸扬扬,学校都没有发现,他们要求学校承担此事。
那么如何认定这样的事情呢?
首先,这件事中,小邓是没有过错的,却遭到龙某和文某的殴打,她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行为。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龙某是初三,文某是高一,她们已经年满14岁。如果小邓和小罗的伤是轻伤以上,她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其次,这件事发生在学校,同学们之间都已经传开了,学校却毫不知情,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学校应当对在校的学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除此之外,如果小邓和小罗已经受到精神损害,她们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生这样的事情,如果小邓和小罗没有得到心理疏导,这件事将会成为她们的阴影,他们的父母应当追究对方进行精神赔偿。
那么你对学校发生这样的事情,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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