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对情侣在热恋期间,男方毫不犹豫的给女方签订了一赠与协议,男方把名下房屋和10万元无偿赠与给女方,白纸黑字约定:不以结婚为前提,分手也不返还。结果两人最终还是分了手,事发后,男方又将女方告上了法院,要求还房并退还10万元,结果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却不一样。 张先生和于女士在相亲平台认识,随后便确立了恋爱关系,为了给女方吃个定心丸,张先生把名下唯一的住房给了于女士,为此,两人签署了赠与协议,即张先生把房子给于女士,并支付10万的彩礼,两人明确约定不以结婚为前提,即便分手张先生也不能讨要回去。 此后,在一些重要日子里,张先生也多次转给对方1314、9999等转账,加起来有2万多,而女方也回送了1.7万左右。 然而,两人仅交往一年,就矛盾频发,最终分了手。 分手之后,张先生于是将于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于女士退还房屋,并返还彩礼和转账12万元。 张先生表示,自己是为了和于女士结婚,才将房子赠与给对方的,现在婚没结成,对方就要退还。 可是,于女士却表示,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明确约定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所以,即便分了手,这些财物也无需返还。 那么,有了这个协议,是否意味着张先生房子就要不回来了? 其实,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因为房子是不动产,所以交付应以办理过户手续为准,即虽然双方签署了赠与协议,但是房子如果没过户的话,是有权反悔并撤销赠与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有权要回房子。 但是,如果过户了呢? 张先生将10万彩礼和房子给了女方,双方约定不以结婚为前提,那么,由于房子是大额财物,性质比较特殊,即便双方有这样的约定,但是却隐含了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居住的目的,所以,法院认为,这个房子可以比照彩礼处理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房子返还给张先生,并退还8万的彩礼。 事发后,双方都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则改判,房屋予以返还,而彩礼则无需返还。 有网友就表示,这个男的签这个赠与干什么?能诱骗他签这个,还能是真爱吗?既然不是真爱,为什么还要给他? 也有网友说,婚前就签署无偿赠与,还特意注明是不以结婚为前提,细品一下。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