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已明显改善,根据省指挥部研判提示,未来2天扩散条件较好,污染风险降低。根据《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荆政办发〔2023〕5号),经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决定于12月12日13时起将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调整为橙色预警,同时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应急响应范围
全市域。
二、应急响应措施
(一)健康防护指引。
1.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增设呼吸类等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二)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燃煤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低灰分(
2.倡导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3.停止开放除核心功能区以外的景观灯光,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4.交通、城发等单位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合理安排,优先使用新能源、天然气等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柴油车辆的使用。
5.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电力调度,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保障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对不能稳定达标和超总量排污的非脱硫燃煤机组实施停运限排,将其发电量指标调配给运行正常的脱硫机组。
6.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1.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2.工业企业不得开展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督促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外)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4.停止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管线维护维修工程、桥梁喷漆和单独建设的燃气、热力管线工程施工。
5.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6.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铣刨、房屋拆除、打磨切割建材、场地凿岩打桩、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搅拌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
7.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等机械化湿扫作业,除道路污染应急处置、重大活动保障等特殊情况外,白天作业时要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18时至次日12时高湿时段暂停洒水、雾炮作业。
8.禁止露天焊接。停止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全天停止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以及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喷涂、粉刷或翻新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9.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天禁止国五及以下柴油货车及国三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进入中心城区禁限行区域及各县市主城区通行。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安排停驶公务车辆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