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单位将微信朋友圈视为宣传阵地,要求员工转发推广内容。当用人单位要求的“朋友圈KPI”与劳动者的个人私域及休息权发生冲突时,应该先保护哪个?在北京三中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中,劳动者李先生被公司开除,原因之一便是“朋友圈素材库发送率未达标”,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仅有数次推送比率未达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
2013年,李先生入职北京一家公司担任销售助理,一干就是十年。随着线上营销兴起,公司要求员工使用企业微信朋友圈推送宣传素材,并制定了“朋友圈素材库发送率”考核指标,要求每日100%完成推送。2023年5月至7月间,李先生有9次未达标,其中4次恰逢病假期间。公司多次提醒无果后,以“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态度消极”为由发出严重警告,最终于9月解除劳动合同。
“上班时间推送没问题,但休息和病假时凭什么还要发?”李先生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于是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公司则辩称,企业微信并非私人领域,员工完成推送是基本工作职责,解除合同合法有据。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公司以“朋友圈素材库发送率未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劳动者在仲裁、一审中的表述,李先生并非对用人单位此项工作任务有抵触和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而是对在休息休假期间进行推送存有异议和抵触情绪。
“朋友圈素材库发送率”显然属于被告公司的一项长期、日常工作安排,而在案证据显示,李先生仅有数次推送比率未达标情况,其中有四次还是病假期间,如果将该类情形认定为“劳动者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态度消极、散漫”,显属过苛,且与依法保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精神不符,因此,法院对公司该项事由构成合理解除的主张不予采信。因为该公司提出的其他解除理由也无法成立,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需支付赔偿金14万余元。
近年来,“朋友圈办公”成为职场新现象,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逐年增多。北京三中院程惠炳法官认为,此类行为的边界应予以明确:首先,个人微信朋友圈属于私域空间,用人单位无权强制要求劳动者在个人朋友圈中发布工作内容,若用人单位强行要求劳动者发布宣传内容,实质是对劳动者私人领域的不当侵占。
其次,企业微信朋友圈可作为工作平台,用人单位有权合理安排宣传任务。这类账号由用人单位主导注册管理,主要用于工作沟通,劳动者应配合完成正常工作时段的推送要求。
“但需要特别强调,即便是利用企业微信发送朋友圈,也不能突破法律底线。”程惠炳认为,一是不得强制要求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深夜等非工作时间推送,这侵犯了劳动者休息权;二是考核标准需合情合理,对病假、事假等特殊情况应灵活处理;三是不能以偶尔的推送率不达标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法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