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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宣传导向生变:从“造星”到“推团队”,从“卖产品”到“讲工具”

12月12日,获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起草制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已下发给基金公司,征求行业意见,对基金销售宣传行为提出进一步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明确指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审慎选择宣传用语,不得通过片面、夸张的词语或标题误导投资者,不得对基金规模、基金规模增长等进行宣传。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行为涉及基金经理的,应当重点对公司投研团队建设、平台作用发挥情况进行宣传,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以快速募集资金为目的对基金经理进行过度宣传:(二)将基金经理从业年限与其实际投资管理经验混同表述;(三)将基金的评价评奖结果与基金经理相关联进行宣传。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指数基金时,应当重点宣传指数基金的工具属性和资产配置功能,理性引导投资者。以宣传推介指数基金为目的,登载标的指数业绩的,应当遵守法规关于基金业绩登载区间、展示收益波动风险等宣传推介行为要求。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同业存单基金时,应当充分揭示净值波动风险,不得片面强调稳健低风险、类货币市场基金等属性。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大众传播媒介宣传推介基金时,应当确保相关媒介的业务资质,宣传推介的方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