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山东,一女研究生和男同学发展成恋人关系,交往期间,两人发生过关系,此后,女研究生

山东,一女研究生和男同学发展成恋人关系,交往期间,两人发生过关系,此后,女研究生报警称遭到了男友的性侵,对此警方也立案调查,可是,女研究生又将对方告上了法院,表示对方曾经趁着自己不舒服时侵犯自己,导致了自己抑郁,因此要求对方赔偿7万元。 97年出生的女子王某此前是某大学的研究生,学习期间,王某认识了男同学俞某,于是两人便开始了交往。 在交往期间,两人发生过关系,可是,因为一些生活琐事,两人多次发生争执,这让王某很是伤心。 据王某称,在21年6月的一天,自己当天身体很不舒服,但是,于某趁着自己不舒服之际,强行与自己发生了关系,导致自己身体更差了,事后,因此事自己多次去医院,最终被诊断为了抑郁症。 为此,王某就此也报了警,警方对此也进行了立案调查,不过,王某依然将于某告上了法院,要求于某赔偿自己各项损失7万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于某要赔偿王某损失吗? 民法典规定的很清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于某因为侵犯了王某的身体权,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必要损失。 但是,目前王某选择了报警,而警方已经刑事立案调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由于王某被于某侵犯后,王某选择了报警,警方对此也立案调查了,那么,王某到底是不是犯罪,两人又是否是自愿,这都需要警方的调查来确认结果,如果警方调查之后,确定了于某刑事犯罪,那么,在接下来的程序中,王某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即追究于某的民事责任,就无需额外起诉了。 此时,因为王某先行起诉,其实民事的结果需要以刑事为依据,那么,民事这部分就无法正常审理,只能中止诉讼或者驳回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求,即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如果于某尚未赔付的,那么再进行民事诉讼。 事发后,网友表示,既然都是恋人关系,关系闹僵了就控告对方性侵,这就太过分了。 还有网友提出,看来以后搞对象的时候,都要先签署一个书面同意的文件,不然只是拉拉手,亲亲嘴,这就是闹玩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