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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最新通知

转自:西安发布

12月12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政府出资基金设立运营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

西安市关于规范政府出资基金设立运营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出资基金管理体系,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出资基金设立运营,优化基金结构布局,提高运营效率和投资效益,发挥长期资本在带动有效投资、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产业聚集、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打造“支持创新、促进产业、布局合理、设立规范、科学运营、风险可控、市区协同”的政府出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

二、实施分类管理

(一)明确管理范围。本意见所指政府出资基金,包括西安市范围内通过预算安排或由国有企业发起设立及参与出资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资金来源分为财政出资基金和国企出资基金。财政出资基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出资方式包括通过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注资国有企业并明确资金专项用于基金出资等。国企出资基金是指各级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出资的股权投资基金。

(二)明确功能定位。根据基金功能性质和投资方向,按照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和功能投资“三分类”原则对全市政府出资基金实施分类管理。其中,创业投资类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重点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科技创新,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产业投资类基金重点在产业发展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围绕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延链补链强链等重点项目;功能投资类基金主要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用于支持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

(三)推动归类整合。存量基金应按照“三分类”原则,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整合重组,增强规模集合效应,更好服务全市重大政策目标和重点项目。

三、规范管理机制

(四)建立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建立由市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西安市政府出资基金议事协调工作机制,按照“统一分类、统一规制、统一投向、统一管理、统一风控、统一考评”的“六统一”原则,对全市政府出资基金实施统筹管理。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五)规范基金设立审批。政府出资设立基金要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各类母基金,国有企业不得发起设立或参与与主业无关的股权投资基金。市级确需新设财政出资基金的,应报议事协调工作机制批准;区级原则上不再新设各类母基金,并严格控制新设财政出资基金,确需发起设立的,应提级上报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审批。国有企业新设基金需按国资管理要求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除上述情形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拨款或自有收入新设基金。

(六)规范基金出资管理。政府出资基金涉及财政出资的,应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结合基金设立情况、投资进度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出资规模、比例和时间,防止资金闲置。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基金应充分论证企业承受能力,认缴规模及出资安排应与自身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相匹配。

四、提升“募投管退”

全周期管理水平

(七)加强市场化募资。积极争取中省引导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设立基金或参与出资。用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股权投资试点政策,吸引保险资金参与试点工作。用好债券市场政策,支持发行科技创新等各类债券。深化推进跨境合作。

(八)明确投资重点。政府出资基金应聚焦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及产业强市目标,围绕支柱产业、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产业集群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数字经济以及文旅产业等方向进行布局。分类建立基金“白名单”项目库,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遴选标准并动态调整。

(九)加强专业化管理。政府出资基金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出资代表和受托管理职责,健全基金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市场化运营管理和投资决策机制。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跟踪监督基金管理情况,并定期向出资人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鼓励政府出资基金对外招募市场化管理机构,提升市场化、专业化管理水平。市级财政母基金及市、区(县、开发区)国有企业参股市场化基金时,应明确投资重点和要求,并对基金运作加强跟踪考核引导。合理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机制及管理费计提标准,政府以出资额为限与社会资本同股同权、风险共担。

(十)优化基金退出机制。政府出资基金应建立退出制度、制定退出方案,科学合理确定退出期,并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退出条件。达到政策目标和阶段性投资预期的要适时退出,未达预期投资目标的要通过终止、减少出资及启动清算等方式及时退出。政府出资基金退出时,应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评估,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并对转让流程加强监管。探索简化项目退出流程,优化基金份额转让流程和定价机制,完善基金评估体系,构建更加畅通的退出机制。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等,拓宽基金退出渠道。

五、完善投资环境

和政策支持体系

(十一)优化基金发展环境。通过提高政府出资比例、放宽注册地限制、延长存续期限、降低返投比例等方式,引导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政府出资基金。通过加强区域股权市场建设、组织企业上市培育、鼓励产业并购,提升区域资本市场活力。

(十二)完善项目对接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母基金管理机构应积极搭建资本对接服务平台,解决信息不对称、对接效率低、交易成本高等问题。鼓励行业组织开展各类交流活动,促进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技术链深度融合。

(十三)搭建金融支持生态。紧扣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阶段企业融资需求,推动各类金融机构综合运用“股贷债保担”等一揽子金融工具,为基金投资项目提供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

(十四)加强奖补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或认购政府出资基金份额,为基金投资项目提供信用贷款融资(担保、保险),并按一定比例给予投资奖励或补贴支持。对金融机构及市场化基金投资“白名单”项目形成的损失,按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六、优化绩效评价

和激励容错机制

(十五)健全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建立“以丰补欠、以后补前”全链条、全周期的考核评价机制,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不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推广5年评估或整个投资期评价机制。财政、国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十六)优化基金激励机制。政府出资基金可通过提高出资比例、投资期原值回购、延长存续期限、调整管理费率、让渡超额收益等方式,为各类机构合作提供激励支持。以政府出资部分的全部增值收益为限,对社会出资人和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激励。探索建立政府出资基金风险准备金机制。

(十七)健全差异化容错机制。对种子、天使、创投、产投、并购等不同类型基金设置差异化容亏率。落实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决策、管理、退出等工作中出现的市场化风险及损失,符合尽职合规要求的可予以免责。

七、健全风险防控

和监督体系

(十八)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政府出资基金要强化内控管理,依法保障出资人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不得以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或行业规章禁止的业务。加强政府出资基金风险防范,严禁地方政府通过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

(十九)加强基金运作监督。政府部门应通过监督投向、跟踪投资进度、委派观察员等方式,促进基金合规运作。基金托管机构应依法履行托管职责。

(二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基金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规范财务绩效管理,真实、准确反映基金财务状况,严防财务造假。对于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未按照管理要求开展工作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组织保障

(二十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穿规范政府出资基金管理全过程各方面,为基金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政治保障,更好发挥政府出资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二十二)夯实部门职责。西安市政府出资基金议事协调工作机制负责全市政府出资基金统筹指导、分类管理和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国资等部门分别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本领域政府出资基金的出资、绩效、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发改、工信、科技和投资合作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基金合作及项目投资的指导协调工作。金融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政府出资基金登记备案和相关监管工作。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二十三)规范监管行为。政府部门要充分尊重政府出资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依法合规履行监管职责,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存量基金优化调整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把握好节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不得影响基金正常投资运营,继续做好存量基金的实缴出资,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财政出资基金设立及运营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3〕11号)及其他已出台基金管理相关制度和要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中央、省级出台新的管理要求时,从其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