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黎兆齐通讯员吴国东姚秀才黄葛炎)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明确今年12月5日起全面施行,标志着广西土地储备进入制度化、规范化新阶段,将有效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办法》明确,纳入储备土地的范围包括: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针对以往储备土地管护薄弱问题,《办法》创新提出“动态巡查+信息化监管”模式,要求储备机构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制止违法占用、破坏储备土地行为。
为破解土地储备资金短缺难题,《办法》提出设立土地储备金,明确县级(含)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从缴入市、县(市、区)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1%—5%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分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