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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餐不是这么好吃的!”10个人聚餐消费1262元,结果 9 个人脚底抹油开溜

“霸王餐不是这么好吃的!”10个人聚餐消费1262元,结果 9 个人脚底抹油开溜,留下最后一人大喊:“不是我组的局,不想当冤大头!”那么,餐费究竟该谁来付?网友:把10个人吃饭的视频发出来,让大家都认识认识!没钱还出去吃饭,怎么好意思?对于您描述的这种情况,从法律角度分析,餐费的支付责任主要涉及合同相对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通常来说,这类纠纷的核心在于确定谁是合同的相对方以及各方之间的约定。 以下是对该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适用解释:该条文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本案中,10个人共同就餐,与餐厅之间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即10位聚餐者)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餐费的支付义务应由合同的当事人(即10位聚餐者)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适用解释:该条文规定了连带债务的内部追偿规则。如果10位聚餐者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他们对外(对餐厅)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一人(如留下的最后一人)先行支付了全部餐费后,有权向其他9位聚餐者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案件情况分析 合同主体:10位聚餐者作为共同就餐人,与餐厅之间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他们是该合同的共同当事人,对餐费负有共同的支付义务。 “组局者”的身份:最后一人声称“不是我组的局”,这属于内部责任划分的抗辩。在对外关系上,无论是否为“组局者”,只要参与了聚餐,就属于合同当事人,对餐费负有支付义务。其内部责任划分(如谁应承担更多责任)属于聚餐者之间的内部纠纷,不影响其对餐厅的付款义务。 “脚底抹油”行为的性质:其他9人未支付餐费即离开,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这并不免除其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付款责任。 最后一人“不想当冤大头”的抗辩:该抗辩属于内部责任划分的抗辩,不能对抗餐厅的付款请求权。其先行支付餐费后,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其他9人追偿。 结论与建议 结论:餐费应由10位聚餐者共同承担。最后一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之一,有义务向餐厅支付餐费。其先行支付后,有权向其他9位聚餐者追偿其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建议: 对最后一人:其应先行向餐厅支付1262元餐费,以避免因违约而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被餐厅起诉)。支付后,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其他9位聚餐者主张追偿权,要求其各自支付相应的份额(如无特别约定,可主张每人支付126.2元)。 对餐厅:餐厅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位聚餐者支付全部餐费。如果最后一人拒绝支付,餐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0位聚餐者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对“脚底抹油”的9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一人或餐厅均可向其主张权利。 风险提示:此类纠纷中,最后一人往往因“面子”或“怕麻烦”而先行支付,但事后追偿可能面临困难(如其他9人失联、不承认等)。因此,建议在聚餐前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如AA制),或在事后及时固定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权。聚餐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