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露营饮酒溺亡同行好友赔偿45万,而农庄只要赔偿2.7万元! 一次看似寻常的朋友露营,一顿开心的河边晚餐,最终却以一位年轻女子的溺亡告终。 事后,她的六位亲友共同赔偿了45万元。而当家属将营地农庄告上法庭后,法院只判决农庄赔偿2.7万余元。 两个数字,差距巨大。责任的天平,到底是如何倾斜的? 事情发生在2025年8月15日的青海海东。年轻女子李某和六位亲友,一起去一个邻河的农庄露营。 大家吃饭喝酒,气氛应该不错。酒是从农庄旁边的商店买的。饭后,一行人去河边游玩。谁也没想到,喝了酒的李某不慎掉进了河里。 那条河叫引胜河,水流很急。人一掉下去,瞬间就被冲走了。两天后,在远处的河道里,李某才被找到,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一个好端端的聚会,变成了悲剧。 面对痛失女儿的父母,当时同行的六位朋友做出一个决定:大家一起凑45万元,补偿给李某的家人。目前已经支付了36万。 但事情并没结束。李某的家人认为,提供露营场地的农庄也有责任,于是将其告上法庭,索赔46万余元。 法院的判决最近出来了:农庄赔偿李某父母2.7万余元。 一个45万,一个2.7万。为什么差这么多? 法院的判决书,把道理说得清清楚楚。 首先,农庄有错,错在“安全保障义务”没做到位。 法律有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要对顾客的安全负责。这个农庄靠着河,就应该想到客人可能去河边玩,有落水的风险。 农庄确实立了警示牌,写着“水深危险”、“禁止戏水”之类的话。但法院认为,这还不够。牌子只立在门口和树林里,最该立牌的河边反而没有。 而且,除了立牌子,农庄也没有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措施,比如拉个警戒线,或者安排人巡逻提醒。所以,农庄的管理有漏洞,和事故发生有关联,得承担一部分责任。 然后,最重要的责任在谁?在李某自己。 法院说,李某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词的意思是,她是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该具备基本的判断力和对自己负责的能力。 她明知自己喝了酒,还去水流湍急的河边玩耍,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农庄里其实有安全提示,她本该提高警惕。因此,她对这起悲剧要“承担主要责任”。 一个是没做到位的农庄,一个是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李某。两边一权衡,法院最终判定:农庄只承担3%的赔偿责任。算下来,就是2.7万余元。 那么,朋友赔的那45万又算什么? 法院特别说明了,那六位亲友支付的45万元,性质是“基于情谊的人道主义赔偿”。这不是法律判决他们必须赔的,而是他们自愿给予的补偿,是出于道义和友情。这笔钱和农庄该赔的法律责任,是两码事,不能互相抵消。 这个判决,在网上也引起了讨论。 有些人觉得,朋友们赔45万,是不是压力太大了?毕竟主要责任在本人。也有人认为,一起喝酒游玩的朋友,互相照顾提醒是应该的,出事后给予补偿是情分。 关于同行者该负多大责任,各地法院的判决其实也有差异。 像广东深圳发生过一个案子,有人聚会醉酒后在车内猝死。法院判决死者本人承担90%的责任,而聚会组织者和另一位未尽到充分照顾义务的朋友,各承担5%的责任。 像安徽淮北一个农场里,有游客被滑索撞伤。法院判决农场因为安全保障措施严重不足,承担了60%的主要责任;玩滑索的游客因操作不当,承担20%责任;受伤者自己没注意观察,也承担20%责任。 可见,每起案子情况不同,谁该负责、负责多少,都要根据现场证据和具体行为来判定。 说回这个露营案。法院判农庄赔3%,或许也给所有做户外生意的人提了个醒:光立个牌子,可能真的不够。尤其是邻山靠水这种有天然风险的地方,得多想一步,把防护措施做得更实在一些。 而对于我们每一个外出游玩的人来说,这个判决更是一次深刻的警示。自己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再好的朋友,再周到的服务,也无法时刻替我们规避风险。饮酒后远离水边、悬崖这些危险区域,是最基本的自我保护。 一场悲剧,多方责任。法律的归法律,人情的归人情。但最重要的,是生命只有一次,它经不起“意外”的试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