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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判例:医疗纠纷后患者死亡原因不明未能鉴定,医方有义务告知家属有关尸检事

【医疗纠纷判例:医疗纠纷后患者死亡原因不明未能鉴定,医方有义务告知家属有关尸检事项】   【原告陈述】2020年6月23日,原告亲属李某某因乏力、咳嗽前往被告处住院治疗,经被告诊断为: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LD;2.易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3.双肺肺炎;4.2型糖尿病。   2020年7月10日下午李某某感觉胸闷气短,原告告知医生后给开具硝酸甘油片,并嘱咐一次一片含服,李某某口服后感觉稍有缓解。2020年7月12日上午11时许,李某某在无任何诱因的情况下又出现气短、胸闷、胸痛症状,口服硝酸甘油片后,未见好转。   原告前往护士站、医生办公室、值班医生室反映,要求给病人做心电图。被告医生、护士未前往李某某病房查看情况,未做任何检查及采取任何治疗措施,下午15时许,李某某症状加重,再次要求做心电图。   原告前往护士站反映,被告知医生去会诊了,李某某无奈再次服用硝酸甘油一片,症状稍改善。18时许原告赵洛英打电话给医生刘聪说明李某某情况,刘聪医生才告知硝酸甘油片不能频繁含服。   自上午11时至晚上19时李某某出现不适,家属多次去医生办公室、护士办公室要求对李某某进行治疗,长达8小时时间未得到任何治疗及检查,被告医护人员对病人的漠视让家属心寒。   直到当日19时40分李某某出现憋气、意识不清时值班医生和护士才开始对李某某进行抢救,经被告抢救无效,当日20时30分宣布死亡。   【原告认为】原告认为,被告在对李某某的治疗活动中延误病情是导致李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次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452846.06元。   【被告某大学某附属医院辩称】被告诊断准确,诊疗措施得当,已经尽到告知和患者同意义务。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与被告治疗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医学为专业科学,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应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故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因患者李某某死亡原因不明,未能予以鉴定得出结论。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在患者医治无效死亡,有义务告知家属有关尸检事项,并对告知内容进行释明,以便于查明患者死亡原因。   被告未能证明其已经尽到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检的义务,故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应承担原告各项损失10%的责任。原告做为患者家属,在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积极保全证据,进行尸检,以便进一步查明患者死亡,明确各方责任。   故原告对其主张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其未能证明被告具有医疗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原告损失费用共计902434.73元,被告应承担原告1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判决,被告某大学某附属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0243.47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