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记者从湘潭市城管执法局获悉,为深入推进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今年以来,该局聚焦积尘突出路段,集中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并公布近期查处的3起扬尘污染典型案例,通过以案示警、以案促治,推动全市空气质量稳步提升。
案例一:大连XXX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被罚2万元
2025年5月4日,市城管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渣土中队接到上级交办,反映大连XXX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湘钢金属材料精深加工项目中,出入口有带泥上路、内部道路干燥积尘严重,涉嫌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大气扬尘污染。
执法人员当日到项目现场检查,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拍摄照片,向当事人下发询问调查通知书并制作笔录、收集相关材料复印件。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授权的被委托人承认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
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鉴于该公司已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市城管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湖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罚1万元
2025年7月16日,市城管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雨湖大队收到上级交办,反映湖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湘潭经开区潭州大道建工融城名著A区8、12栋及二期二标地下室项目土方作业时,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扬尘治理“八个百分百”工作落实不到位。
执法人员立即前往项目现场检查,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拍摄照片。经查证,该项目施工单位为湖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承认存在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7月25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考《湖南省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鉴于该公司已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轻微违法情形,市城管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湘潭市XX节能照明有限公司被罚1万元
2025年8月16日,市城管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雨湖大队接到蓝天卫士案件移送,反映湖南科技大学惟新路与至诚路联通项目施工时降尘设备未开启,项目门口有明显带泥上路现象,造成大气扬尘污染。
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及说明,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收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等证据。经查证,该项目施工单位为湘潭市XX节能照明有限公司,当事人承认施工中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降尘设备未开启及车辆带泥上路的违法行为。市城管执法局于8月19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问题,未造成严重大气扬尘污染,属于轻微违法情形,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施工扬尘是影响城市空气质量和群众生活品质的重要因素,此次公布典型案例,一方面明确施工单位是扬尘防控第一责任人,任何忽视降尘义务的行为均需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在严格执法的同时结合企业整改情况合理裁量,既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又给予企业改正机会。
(文/吴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