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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60岁已婚男子参加朋友聚会,期间与一35岁女子眉来眼去。聚会结束后,俩人一

上海,60岁已婚男子参加朋友聚会,期间与一35岁女子眉来眼去。聚会结束后,俩人一起搭乘出租车离开。谁知下车后两人发生争执,女子一气之下扫了一辆共享单车就走了。男子见状连忙追上去,谁知因为他喝了酒,不小心摔了个跟头,结果摔死了。事后男子家属将女子告上法庭,索赔50万余元,法院这么判!(来源:裁判文书网,上观新闻)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60岁男子下班之后,朋友打来电话说是好长时间没见面了,邀请了几个朋友一起聚一聚,但是想着反正在家也没有事,便欣然前往。 在吃饭期间,男子注意到一个陌生女子时不时的就会偷偷打量一下自己,男子看他的时候,那名女子就会害羞的低下头。 经过询问朋友,男子得知对方35岁,性格大方,热情好客。 男子于是壮着胆子和对方喝了几杯酒,几杯酒下肚,两个人的感情也迅速升温。 等到喝完酒之后,参加酒席的人各自回家,而两个人却相视一笑默契的留了下来,接着两个人一起上了一辆出租车。 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在行驶过程当中两个人竟然发生了一些争执,等到了目的地之后,女子径直下了车,也不理会男子,见路边停着共享单车,便扫了一辆共享单车独自离开。 男子见状当时就急了,连忙去挽留女子,可是由于喝酒的缘故,男的走路本来就有些摇摇晃晃,再加上一时心急竟然摔倒了。 更加悲剧的是男子摔倒时头不着地,当场陷入昏迷。 多亏经过的路人发现了,男子拨打了急救电话,在医院经过9天的治疗后,男子还是因为抢救无效而死亡。 事情发生之后,男子的家属向朋友了解情况,这才得知聚会结束之后,男子与女子乘坐车辆离开。 男的家属认为,女子明知道,男子已经醉酒,还带着男子单独离开,且当男子出现意外之后,女子并没有尽到及时的救助义务,与男子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女子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知,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是行为人应具备过错且造成他人受到损害。 具体到本案当中,男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已经饮酒的情况下,应该约束自己的行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而在女子下车之后,是男子主动去追女子,在追逐过程当中,由于男子不小心摔倒导致自己受伤,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故法院认为,本案中女子并不存在过错,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于是驳回男子家属的全部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