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判例:在与医院业务往来的过程中,为了得到时任医院院长的关照,向其贿送现金】 【基本案情】被告人覃某某在与某县某医院存在业务往来的过程中,为了得到时任某县某医院院长韦某某的关照。于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韦某某的宿舍内送给其现金人民币30000.00元; 又于同年3月份的一天,在某县某茶庄打麻将时,送给韦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00元,当天在某县某医院外又送给韦某某现金19700.00元。被告人覃某某共向韦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54700.00元。 【证据】1、案件线索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后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于2014年7月11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某市某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覃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作案时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3、传唤通知书、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覃某某于2014年7月11日被传唤到案。 4、报价函、招投标评分情况汇总表、某县某医院采购医疗设备项目询价采购合同,证实:①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覃某某挂靠的G医学技术公司参与某县组织的关于某县某医院购买全自动尿液分析系统、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的招标会并中标;后G医学技术公司与某县某医院签订了采购合同; ②2014年1月7日,被告人覃某某挂靠的G医学技术公司参与某县组织的关于某县某医院购买全自动免疫分析仪、自动血液变测试仪的招标会并中标,后G医学技术公司与某县某医院签订了采购合同。 5、T生物技术公司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购销合同,证实2012年1月11日,被告人覃某某挂靠的T生物技术公司与某县某医院签订了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购销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1日至2013年1月lO日。 6、记账凭证、电子转账凭证复印件,证实经韦某某批准,某县某医院分五次支付T生物技术公司材料款人民币50万元。 7、某县人民政府文件、中共某县卫生局委员会文件,证实韦某某于2011年7月20日被某县人民政府任命为某县某医院的院长,于2013年5月21日被任命为县医院党总支书记;韦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人韦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前收受覃某某送的现金30000.00元,2014年3、4月份收受覃某某送的现金24700.00元。 【被告人覃某某供述】证实其因与某县某医院有业务往来,希望得到韦某某的关照,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韦某某30000元,同年3、4月份左右又送给韦某某24700元。 【庭审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也没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建议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覃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