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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女子晚年凄凉,父母已早逝,丈夫也先她而去,又无儿无女,兄弟姐妹共5人,

上海虹口,女子晚年凄凉,父母已早逝,丈夫也先她而去,又无儿无女,兄弟姐妹共5人,都与她无来往,只有小哥与她走动密切。因而女子对照顾她的小哥家的侄女视如己出,并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将自己价值几百万的房产遗赠给侄女。然而,女子去世后,小哥料理后事发现遗嘱,却悄悄隐瞒,直到一年后其他3兄妹得知女子去世的消息,因其遗产继承诉至法庭,侄女才知遗嘱一事,父亲却说不想让她卷入父辈的纠纷中,法院判决很意外! 青阿姨兄弟姐妹共5人,以前父母健在时,虽都各自成家,平时走动很频繁,逢年过节大家相聚一堂,也亲密无间。 然而,在父母去世后,因遗产分割的问题,兄弟姐妹间表示隔阂,彼此间来往就少了,有的甚至连话都不说了。 青阿姨是最孤独的老人,别的兄弟姐妹家都有儿有女,子孙满堂,可她与丈夫未生一儿半女,丈夫又先她而去,自己独守空房,无比寂寞。 小哥鹤阿伯不同其他兄妹,没有与她断绝往来,经常关心她、照顾她,让青阿姨感觉到了亲情的温暖。 后来,她在鹤阿伯的家附近买了房子,两家关系更加亲密。 鹤阿伯的女儿小芳很心疼这个无儿无女的姑姑,经常对姑姑嘘寒问暖,体贴入微,娘俩的感情如亲生母女一般深厚。 青阿姨不止一次对小芳说,她已把小芳当成自己亲生孩子,等她去世后,这套价值几百万的房子就留给她。 当时,小芳都是安慰她,她会长命百岁,不要想那么远的事! 2022年2月,青阿姨在她的房中去世,居委会先发现情况,赶紧通知她的小哥鹤阿伯。 鹤阿伯得知妹妹去世很是悲伤,为她操办了后事。 他在整理青阿姨的遗物时,在她用过的笔记本中居然记录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4年的“遗嘱”,其中明确表示,将自己名下几百万的房子赠送给侄女小芳。 遗嘱的出现,鹤阿伯并不意外,因女儿对妹妹好,他知道!也理解妹妹的心意。可他犹豫了,因父母遗产问题,兄弟姐妹闹得水火不容,他不想女儿也搅进上辈人的恩怨中。 他最后决定隐瞒遗嘱的事,同时,青阿姨去世的事,也没告知其他兄妹。 直到一年后,大哥松大伯得知青阿姨已故消息,找到鹤阿伯求证后,叫来两个妹妹华阿姨和玉阿姨。 4人坐在一起商议青阿姨遗产的分配事宜,鹤阿伯仍没有把青阿姨的“遗嘱”告知或出示给其他兄弟姐妹。 因为青阿姨遗产分配比例,兄弟姐妹间又开始吵,无奈,鹤阿伯与女儿小芳商量,才说出姑姑留下遗嘱的事。 小芳让父亲把这事公开,于是,她将遗嘱拍成图片,发给大伯与姑姑们,告知青阿姨已将房子遗赠给了她。 松大伯与其他两个妹妹均未回复消息。小芳以为他们默许此事了。谁知,没过多久,竟然接到法院传票,大伯姑姑们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平分青阿姨的遗产。 小芳随后也提起诉讼,要求按遗嘱继承青阿姨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法院审理认为,青阿姨生前明确表示将房屋遗赠给小芳,小芳作为受遗赠人,虽声称父亲隐瞒了遗嘱内容,但结合青阿姨生前曾向其提及赠送房屋的细节,可推定其对遗赠事宜存在合理预见。 小芳在青阿姨2022年2月去世后,直至2023年才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已远超法律规定的60日期限,因此法院认定其视为放弃受遗赠。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青阿姨无配偶、子女、父母,属于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继承。 鹤阿伯在青阿姨生前长期对其进行照顾,日常帮扶、看病就医、后事操办均由其负责,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最后法院判决法,鹤阿伯对青阿姨日常帮扶较多,又帮忙操办后事,遗产分配比例应多些,予以30%。 松大伯、华阿姨与青阿姨均鲜有往来,各分得22%的遗产比例。 玉阿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她有养老金收入、有监护人照护等情节,最终确定遗产分配比例为26%。 丧葬费与抚恤金扣除合理后事开销后,由4人均分。 最后经法院判决,青阿姨的遗产风波落下帷幕,可按照青阿姨的遗愿,她的房子是留给侄女小芳的,最后小芳却一分钱都没落到。 有人说,有这样的低智父亲,蠢的无可救药!遵守遗嘱就是对死者的尊重!他为什么不告诉女儿?肯定有私心! 有人说,她父亲知道不等于她知道,应该从小芳知道遗嘱的事那天开始算,超过60日算自动放弃! 还有人说,父亲考虑的对!人生在世时间也不多了,何苦为了财产而致手足反目,不值得。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