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各朝代,对人贩子的惩处均极为严厉
(你支持人贩子死刑吗)
每当看到寻亲的苦人,就觉得人贩子忒她妈的坏了,所以,我也支持对人贩子判死刑,利剑高悬,来震慑人人唾弃的人贩子。
历史各朝代,对人贩子的惩处均极为严厉,且处罚力度随时代逐步细化,下面是各朝代对人贩子的处理方式。
1、汉代
将拐卖人口称作“略卖”,与群盗等重罪并列,处罚为磔刑(分裂肢体);若知情仍参与买卖被拐人口,买家与卖家同罪。
2、南北朝
处罚以死刑为主。比如北魏规定略卖人为奴婢者处死刑。
3、唐代
区分拐卖情形和结果定罪。略卖良人为奴婢处绞刑,卖为妻妾子孙的,处徒刑三年;若为“和诱”(被拐者自愿),则在略卖刑罚基础上减一等。
4、宋代
基本沿袭唐律,补充规定团伙拐卖的头目处死刑,从犯减一等。窝主若收赃,按盗窃罪论处。
5、元代
拐卖1名良人为奴婢杖一百七并流放,拐卖2人以上处死刑;拐卖为妻妾子孙则杖一百七并服三年徒刑,中介知情参与也会获罪。
6、明代
常规略卖良人为奴婢杖一百并流放三千里,若有采生折割(致残他人)行为,人贩子凌迟处死,家属即便不知情也流放二千里;拐卖3人以上或再犯者,戴百斤大枷示众一月后充军,三犯则发配极边永戍。
7、清代
用迷药拐人的为首者绞立决;团伙开窑拐卖妇女儿童的,为首者斩立决;同时推行买卖同罪,买家知情购买将获与卖家相近的处罚,渎职官员还会被罚俸、降级甚至革职。
沿袭历史,对人贩子不能有丁点的同情心,我支持对人贩子用死刑,还得买卖同罪,并实行连坐,比如:同犯者和知情不报的受益者。
您说有道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