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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判例: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自己的家中开展诊疗活动,对患者进行输液治疗】

【非法行医判例: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自己的家中开展诊疗活动,对患者进行输液治疗】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委某某组自己的家中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某县卫生局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委某某组自己的家中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委某某组自己的家中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在其对杨某梅进行输液治疗时被某县卫生健康局现场查获。   【证据】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能认罪认罚,具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行医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曾被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二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能认罪认罚,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对其从宽处理,予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扣押的清开灵注射液86盒、注射用青霉素钠70盒、双黄连注射液43盒,予以没收。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