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的朋友找到他,想借他的奔驰车去相亲撑场面。男子想到朋友30多岁了还没成家,心一软便同意了。谁知车借出去8个月了,朋友还是没还,男子细问之下才得知,自己80多万的车,竟然被朋友抵押了3万块钱。男子很无语,愿意自掏腰包,就希望朋友赶紧把车要回来。(来源:河南民生频道)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男子郑某做了一点生意,经过多年来的摸爬滚打,事业上也算小有成绩。可即便是这样,郑某对于之前的那些朋友还是不忘初心,只要朋友有什么困难,他能帮的一定全力帮助。
小明算得上是郑某所有的朋友中混的最差的一个,30多岁的人了,就是因为没有钱,谈了不少的女朋友,可最后的结果还是无疾而终,至今也没能成家。
这天小明主动找到郑某,说是想要借他的车用一用。
郑某虽然没想着拒绝,不过出于负责任的态度,总得问清楚借车的用途。
小明告诉郑某,自己准备去见未来的女朋友,由于自己没有车,想借郑某的车撑撑场面。
事关朋友的终身大事,郑某也想出一份力,于是便毫不犹豫的把车借给了小明。
小明也作出承诺,见完女朋友之后就会立刻把车归还。
谁知,车都借出去8个多月了,却迟迟不见小明来还车。这眼瞅着就要过年了,自己连辆车都没有,不知道的还以为他出了什么事情呢。
在没有车的这段时间里,郑某只能挤公交,打滴滴上下班,为了小明的幸福,他从来都没有一句怨言。
可是他每次问小明什么时候还车,小明总是支支吾吾的给不出一个具体的时间。
次数多了,郑某也感觉小明有什么事情瞒着他,在他的再三追问之下,小明这才说出了事情。
原来小明欠了一笔钱,到期之后他被债主天天追着还钱,实在没有办法了,于是就把郑某的车以3万块钱的价格抵押了出去。
郑某听完当场就头都大了,自己花了七八十万买的车,竟然被朋友3万块钱就抵押出去了,实在是太冤了。
郑某很是无奈,愿意自掏腰包给小明3万块钱,只希望小明能把他的车给要回来。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此处指抵押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抵押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所有权人有权拒绝追认无权处分的抵押行为。
郑某对奔驰车拥有处分权,在没有得到处分权之前,小明便私自将奔驰车做出抵押,其行为已经违法了。郑某完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拒绝确认无权处分的抵押行为。
可是在本案中,即便小明捅了这么大的篓子,郑某还是愿意自掏腰包为小明解决问题,从做朋友的角度,郑某的做法简直无可挑剔。小明能有这么这样的朋友,也算是他最大的幸运了。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