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女子被未拴绳大狗撞亡案,考验法官公平正义的时候到了——人毒死了狗,人被判四年,现在狗撞死了人,狗主人该判多少年? 邯郸女子被未拴绳大狗撞亡案: 一、事件核心经过 7月20日:邯郸张女士骑行上班时,被一只未拴绳的大型犬撞击摔倒,头部重伤身亡,肇事狗主人起初还销毁了肇事犬证据。 12月6日:张女士的丈夫冯建升因五个月来奔波维权、照顾三个未成年孩子和老人,劳累过度突发脑干出血,昏迷后被送ICU抢救。 警方最初将事件定性为交通事故,后刑警队以“过失致人死亡”对狗主人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处于检察院审理阶段。 二、被害人的家庭现状 冯建升仍在ICU昏迷(已脱离生命危险),家中只剩两位老人和15岁、13岁、7岁的三个孩子,巨额医疗费和抚养压力让家庭陷入绝境。 政府帮扶:当地镇政府已筹措丧葬费、治疗费共11万元,为孩子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义务教育困难资助,民政部门也启动了大病救助。 社会救助:水滴筹平台已为其募集11.5万元治疗费用,后续还将呼吁社会爱心力量帮扶。 虽然有政府和社会的帮扶,但是家破人亡的痛苦难消,特别是孩子们太可怜了。 这起邯郸悲剧再次证明: 不守规矩养狗遛狗(不拴绳、不戴嘴套)对公众安全的危害极大,比张某华毒狗案的实际危害后果更惨烈,而张某华至少未对人造成事实上的伤害,而且目前为止全国还没发生因为毒狗而导致人中毒的案例! 既然如此,这起邯郸案就更应该严格较真、从严追责。狗主人放任大型狗,任其肆意乱窜,把他人的安全不当回事,藐视国法的明文规定,这是危害公共安全,事实上也确实造成了无辜的人家破人亡。 这起邯郸案理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而不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责——一般情形判3-7年,情节较轻判3年以下 。因为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狗撞死人案跟毒狗案的量刑结果很可能相差无几,甚至更轻。司法岂不荒唐透顶? 张某华毒狗案中,狗主人们不是口口声声说拌毒的鸡碎骨对孩子的安全有威胁吗?要论对孩子的伤害,邯郸这起案子对3个孩子造成的实际伤害绝对更深重得多。 北京市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的判决书,以“投放剧毒物质会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给张某华定罪。仅仅是“会危及”就判刑4年,而“已造成他人死亡”责任当然更重。 一边是“会危及”就重判四年,一边是“致人死亡”却按过失追责,如此量刑不公,不禁让人联想到其他案例——“抓鸟判十年、拐卖孩子判五年”。难道法律这把尺度,衡量的不是人畜贵贱,而是将物种权益凌驾于人权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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