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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三观!湖南邵阳,一男一女隐瞒已婚事实相亲,恋爱后发现对方有家庭仍继续交往,3个

毁三观!湖南邵阳,一男一女隐瞒已婚事实相亲,恋爱后发现对方有家庭仍继续交往,3个月后男子将和女方的聊天记录发给她丈夫,被女方及丈夫、亲友围起来打了一顿。男子气愤报警,女方丈夫气坏了:你偷别人老婆,还这么理直气壮? 据新京报报道,今年5月6日,李先生通过中介相亲认识了一名自称离异的女子李某。 两人认识后互有好感,没多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5月底,两人感情升温,李先生给李某转账表达爱意,结果输入姓名时,发现对方根本不姓李。 李先生察觉出不对,询问李某是否有事情瞒着他,两人一对账,这才发现双方都不是什么好鸟。 原来,李先生根本没离婚,那个自称李某的女人实际姓周,家里也有个老公。 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和周某竟然没放在心上,两人仍继续交往,互称对方老公、老婆,还经常互相发红包转账,恋爱进行得甜甜蜜蜜。 恋爱时间,周某说她准备和现任老公离婚,在和李先生聊天时,还问他如果自己离婚时什么都不要,他能不能养她。 李先生大义凛然地承诺,他会不离不弃,还说虽然他钱不多,但他会努力赚钱,周某就是他的唯一。 可周某嘴上说离婚,却一直没有行动。 8月份,李先生等不及了,将自己和周某的聊天记录发给了周某的丈夫。 在此期间,李先生先后5次联系周某丈夫,约他出去谈谈。 周某非常气愤,和李先生关系恶化,并主动转账返还了李先生10000元。 李先生这才意识到,周某不可能离婚和他在一起的,两人彻底闹崩。 据李先生称,周某约他11月27日去她小区拿剩下的钱,可他一到周某楼下,就被周某及其丈夫和亲属围殴打了一顿。 相亲不成反挨了打,李先生气愤之下报警。 可是,周某和其丈夫的说法,却和李先生说的大不相同。 周某说,她知道李先生没离婚,就说让李先生和妻子好好过,她退出。但是李先生胁迫她,说如果她不同意,他就去她学校闹事。 可是李先生却说,二人你情我愿,不存在胁迫。 周某还说,她从来没有邀请李先生去她小区,也没有打她。 但李先生车上有行车记录仪,确实记录到当天有人走到他车前要打人。 对于李先生称被殴打一事,周某的丈夫说李先生一派胡言,还指责他:一个男人,偷别人的老婆还这么有道理! 李先生报警后,民警经过调查后发现,此事涉及到的人员比较多也比较复杂,监控和目击人员描述都有矛盾点,还需进一步调查。 案发后,有人说,这个李先生和周某都不是什么好人,周某的老公也没骨气,这样的女人还要她干嘛? 那么,周某和李先生有家庭却相亲并恋爱一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周某和李先生在各自有家庭的情况下,隐瞒已婚事实相亲并确定恋爱关系,还以老公老婆相称,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上述规定。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同时,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各自配偶的合法权益,其配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在离婚时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李先生给周某的转账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合法?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李先生在与周某恋爱期间给是基于恋爱关系进行的情感表达,且转账金额较小、具有日常性和一般性的特点。 这些转账应视为一般赠与,一旦交付即完成赠与,李先生不能要求返还。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李先生和妻子并没有离婚,李先生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李先生妻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李先生的妻子可以主张权利,要求周某全额返还。 3、李先生被打事件应该如何认定? 李先生称在周某小区楼下被周某及其丈夫和亲属围殴,周某及其丈夫则否认此事。 但是,李先生车上的行车记录仪和附近监控记录到有人走到他车前要打人,这为事件的认定提供了一定的证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经调查证实李先生确实被周某一方殴打,那么周某一方的行为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若李先生的伤情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周某一方的行为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本案,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