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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眉山市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既有建筑消防设施协同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解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因原建筑消防设施未同步升级而引发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现将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既有建筑消防设施协同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充电设施建设单位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四川省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在既有建筑场所内新建、改建充电设施时,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原有消防设施保护能力进行评估,确保其满足充电设施运营的消防安全要求。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手续,严格施工过程监管,经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二、强化部门协同与源头管控

发展改革部门在充电设施项目审批或备案时,应告知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审验手续;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消防验收(备案)手续齐全的条件下,负责做好充电设施用电接入保障等相关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安委〔2025〕25号)要求,做好新建、改建充电设施涉及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充电设施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明确消防设施升级技术要求

充电设施设置区域应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等要求,配置相应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如气体灭火或细水雾系统)、消防栓、灭火器等设施;地下、半地下场所设置充电设施的,应严格核查排烟、报警、灭火系统有效性,严禁超负荷配电或私拉乱接;原有建筑消防设施无法满足充电设施安全要求的,应进行增容或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增加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升级配电保护装置、优化疏散通道等。

四、加强宣传与应急能力建设

各运营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在充电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明确应急处置流程。鼓励采用智能充电、热失控预警等先进技术,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五、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一)明确处罚机制与信用监管。对违反本通知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各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严肃处理。

1.建设与验收环节: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而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依法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予以处罚。

2.运营与使用环节: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未按规定保障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堵塞疏散通道、违规用电等行为,由各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营并予以处罚。

3.联合惩戒: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未改、多次违法或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各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暂停运营资质、吊销许可等措施,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二)建立信息共享与联动监管机制。对新建充电设施项目,探索实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合会商机制,从源头防范安全隐患。对因消防设施未同步升级、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消防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眉山市消防救援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