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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清醒!”广东广州,老夫妻只生了一个女儿,女儿生下外孙后,他们把外孙接到身边

“人间清醒!”广东广州,老夫妻只生了一个女儿,女儿生下外孙后,他们把外孙接到身边照顾,可后来女儿离婚又再婚,男方家也有一个儿子,老人担心自己外孙受到欺负,以后生活没有保障,立下遗嘱,把自己的房子指定给外孙继承,同时让女儿担任遗产管理人,顾及女儿的面子和尊严。网友:老人是明白人。 看着唯一的女儿再婚后,何先生和妻子发了愁,他们既希望女儿能够婚姻幸福,但是又担心外孙的未来。 在第一段婚姻里,女儿生下了一个儿子,这个孩子从出生起就在何先生夫妻身边长大,他们跟外孙的感情深厚。 如今外孙12岁,何先生75岁,女儿再婚后,男方家也有一个儿子,比何先生的亲外孙要大十三四岁。 对方性格强势,很凶,何先生觉得外孙性格内向,又有点怕事,他不免担心:孩子还小,未来的路还很长,要是以后他们不在世了,对方欺负自己外孙怎么办,外孙又争不过对方。 思来想去,他们找到遗嘱库,决定立下一份遗嘱:将他们夫妻名下的一套房子指定给外孙继承,同时让女儿担任遗产管理人。 有人说这个外公真的是明白人,理解并支持外公的做法。 如果孩子一直怂,母亲又不争气,这套房子是有可能被恶人抢了去的,外公隔代传承,也是为了保护外孙。 但是也有人认为老人为什么不把房子直接给自己女儿,而是给外孙呢? 这是因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即使老人指定房子只赠与给女儿一个人,但是如果女儿去世,房子就会变成女儿的遗产,这种情况下,女婿作为女儿的配偶,也是可以继承的。 所以老人直接把房子遗赠给外孙,是最稳妥的处理方式。 《民法典》第1133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外孙虽然不是何先生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明确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外孙。 同时,让女儿担任遗产管理人,既不会因为女儿的婚姻变动,导致财产外流,也能照顾她的尊严。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何先生在遗嘱中指定女儿为遗产管理人,女儿有责任按照遗嘱要求,妥善管理这份遗产,确保遗产能够按照何先生的意愿,顺利地传递到外孙手中。 也有人担心,妈妈作为遗产管理人,如果老人去世了,孩子还未成年,她要是把房子卖掉了怎么办?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继承的房产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监护人在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时,必须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如支付教育费用、医疗费用或解决其他与未成年人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 所以妈妈作为遗产管理人,除非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在其他情况下,是不能把房子给卖掉的。 对此,你怎么看?大家认同老人的做法吗? 关注@木头人 ,从法律角度看世界,感受不一样的人情冷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