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下午,“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梁某滢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24年6月9日,成都郫都区某小区内,35岁女性住户梁某滢持刀在27岁王某雅住所,将其捅刺致死。
2025年11月20日,该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持续了近10个小时,由于被告人梁某滢当庭拒绝其辩护人辩护,最终延期审理。2025年12月16日,该案一审第二次开庭,庭审共持续8个小时,死者母亲王女士介绍,梁某滢庭上的状态很好,当她展示女儿照片时,曾遭到梁某滢驳斥。梁某滢庭上依旧否认患有精神疾病,曾要求重新组织精神鉴定,坚称作案属“正当防卫”。但王女士坚持认为梁某滢属预谋杀人,并称梁某滢作案后浑身是血回到家,当其母询问时,曾回答“今天必须把她弄死,不是她死就是我死”,跟随梁某滢回家的保安听到此话并作证。
被害人方辩护律师坚称不认可被告人梁某滢患精神分裂症的鉴定结果,他认为梁某滢非正当防卫,被害人王某雅的行为才属正当防卫。辩护律师曾提到,他和几个助理经过实地走访,找到了关键证人,并提交新证据,确定梁某滢不存在幻听、幻视的症状。
而被告人梁某滢的父母接受采访曾解释女儿带刀是为了“防身”,梁父说,这起悲剧对两家都是毁灭性的。
记者了解到,该案件原定12月19日公开宣判。后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延期至20日宣判,该院经审查并征得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同意,依法决定案件延期至20日公开宣判。

被害者母亲王女士接受采访,新黄河记者赵桂凯摄
12月20日下午,该案一审宣判。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滢无故在被害人王某雅家外敲门滋扰,侵害了王某雅住宅安宁权。后梁某滢与王某雅发生冲突,持刀捅刺王某雅并致其死亡,梁某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梁某滢不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经鉴定,梁某滢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日下午宣判前,死者母亲王女士在媒体记者和当地市民的簇拥下到达法院,现场曾响起此起彼伏的“加油”声。
此前报道:
成都中院就“女子家门口遇害案”被告行为定性、精神病学鉴定等问题进行说明
“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16日一审二次开庭,被告此前否认患精神疾病并称“正当防卫”
记者:赵桂凯编辑:俞丹摄影:赵桂凯校对: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