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位女子,平日就爱带宠物狗去餐厅,肉饼、拉面,吃完还发视频显摆。当天她又带狗去知名火锅店,吃饱剩下一盘肉卷,竟让狗上桌舔食,还拍视频炫耀。这下可捅了马蜂窝,网友怒了,火锅店也遭殃,停业整顿,给几天内消费的顾客全额退款加一倍赔偿。可女子删视频后,跑去云南旅游,还发文称与火锅店和解。大家懵了,火锅店之前还说要追究,怎么就和解了呢?女子没受教训,以后指不定还干这事,真气人! 当天,女子带着狗走进那家知名火锅店,找了个位置坐下就开始点菜,服务员见她带着狗,还提醒她餐厅规定宠物不能上餐桌。 女子眉毛一挑说:我家狗狗可干净了,比有些人都爱卫生,它坐我旁边不影响别人,服务员无奈,只能由着她。 女子和狗大快朵颐,吃饱后,看着盘子里剩下的肉卷,她眼珠一转,竟把狗抱上餐桌,指着肉卷说:宝贝,这些都给你吃。 狗狗欢快地扑上去,舌头在盘子里乱舔,不一会就把肉卷吃得精光,盘子也被舔得锃亮。 女子看着这一幕,不仅没觉得不妥,还拿出手机拍视频,边拍边说:看看我家狗狗多厉害,这一盘肉都被它吃光啦,我得好好夸夸它。 周围顾客看到这一幕,纷纷皱起眉头,有人小声嘀咕:这也太没素质了,公共场合让狗上餐桌,还舔盘子,下一个顾客怎么用。 女子听到这话,立马说:我家狗狗怎么啦,它吃的是自己盘子里的东西,又没吃你们的,你们管得着吗。 顾客也不示弱,回怼她道:这是公共场合,不是你家,你得考虑别人的感受,这盘子等下还要给别人用,多不卫生。 女子却说:嫌不卫生你们别来,我又没求着你们来这吃饭。说完,她抱着狗,拿着手机,得意地走了。 很快,这段视频被发到网上,瞬间引发众怒,网友们纷纷指责女子没素质、没公德心。 网友甲说:这女子太过分了,公共场合让狗上餐桌舔盘子,这是对其他顾客的不尊重,也是对公共卫生安全的威胁。 网友乙说:养宠物没错,但得有个度,不能把自己的爱好建立在影响别人的基础上,这种行为必须谴责。 随着舆论的推波助澜,火锅店也受到了牵连,顾客们纷纷打电话投诉,要求火锅店给个说法。 火锅店负责人说:这事闹大了,咱必须得妥善处理,不然这店的名声就毁了。 员工有人说:当时就该坚决制止那女子,不让她把狗抱上餐桌。 经理说:现在说这些都没用了,当务之急是先停业整顿,把餐具全部消毒,环境彻底清理一遍,然后给12月16日到18日来消费的顾客全额退款,再额外赔付一倍的钱,以表我们的歉意。 目前,这是目前唯一的办法,大家也只能点头同意。 火锅店按照计划停业整顿,给顾客退款赔付后,本以为事情能慢慢平息,没想到那女子又出来作妖了。 她删掉视频后,跑去云南旅游,还在网上发文说:作品为什么删除了,是店里声明不追责,互不打扰。 这番言论一出,网友们又炸了锅。 大家纷纷质疑:火锅店真的不追责了吗?这女子怎么一点悔意都没有,还觉得自己受了委屈。 从法律角度,她的行为是否真的属于个人自由范畴,是否侵犯了他人权益? 女子带狗上餐桌舔食,这直接威胁到了其他顾客的卫生安全。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女子故意让狗接触公共餐具,这明显是过错行为,侵犯了其他顾客的健康权。 其他顾客在火锅店就餐,本应享受安全卫生的环境,可女子的行为让这种期待落空,所以她得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女子带狗上餐桌舔食肉卷,这可不是简单的个人自由问题。 餐厅是公共场所,大家来吃饭,都期望有个干净、卫生、安全的环境。她让狗舔盘子,这严重威胁到了其他顾客的卫生安全。 狗可能携带各种病菌,舔过的盘子再用来盛食物,其他顾客吃了很可能生病,这就侵害了其他顾客的健康权。 而且,这种行为,侵犯了其他顾客在公共场所正常消费的权益。 火锅店作为经营场所,有责任保障顾客的安全和卫生。 女子带狗做出这种不当行为,火锅店没及时制止,没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也对16 - 18日消费的顾客进行退款和一倍赔偿。 但这并不意味着女子就不用担责了,她才是主要侵权人,火锅店在承担责任后,是可以向女子追偿的。 女子之前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删视频并不能消除这种影响,也不能免除她的法律责任。 火锅店之前说要追究,和解后女子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和解,是双方在赔偿等方面达成了协议,女子侵犯他人权益的事实和应承担的责任,不会因为和解就改变。 来源:羊城晚报、荔枝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