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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李某某因驾驶车辆时,被远光灯晃眼发生事故赔了不少钱,便对夜间开远光灯行

山东临沂,李某某因驾驶车辆时,被远光灯晃眼发生事故赔了不少钱,便对夜间开远光灯行为怀恨在心。于是他用弹弓和钢珠报复开远光灯车主,先后击中5辆车的车玻璃。结果悲剧了,原本的受害者成为了施暴者,很快,民警找上了李某某。 据大风新闻、兰陵公安报道,12月12日晚上8点左右,王先生车行驶在206国道兰陵路段时,突然一颗钢珠飞过来击中他的主驾驶车窗。 砰的一声响,王先生的车玻璃碎了。王先生的车刚买没几天,还没稀罕够呢,玻璃就坏了,而更换新玻璃要1000多元。 王先生心疼坏了,心里对那个打坏玻璃的人恨之入骨。于是,王先生立即报了警。 然而,就在王先生报警的同一时段,竟然又有多名车主报警,称他们的车玻璃也被不明物体击碎了。 案发后,当地对此事非常重视,并立即抽调人员组成研判中心和专案组,对本案进行调查。 专案组到达案发地点后,对案发现场和周边的50多辆过往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和附近沿途监控进行跟踪判研,很快就锁定了李某某。 案发第二天晚上,李某某被抓获。而据李某某交代,他其实也是受害者。 李某某称,此前在开车过程中,对面一辆车开远光灯晃得他眼花,导致他一不小心剐蹭到路边行人,最后赔了不少钱。 从那以后,李某某就对开远光灯的行为恨之入骨,并买了一个弹弓和一些钢珠放在车上,伺机对这些开远光灯的行为进行报复。 12月12日晚上,李某某开车到罗庄途中,对向多辆车一直开着远光灯,李某某多次打灯示意他们关掉,但均没有得到回应。 李某某想起之前的遭遇,对这种行为深恶痛绝,一时没忍住,便拿出一早准备好的弹弓,准备给这些开远光灯的一点教训。 随后,李某某在行驶过程中,双手离开方向盘,对8辆车发射了钢珠,打中了5辆车主驾驶的车玻璃。 李某某交代,作案用的弹弓和钢珠被他藏在了地下室的电表箱里。 李某某“报复式”用弹弓和钢珠打车玻璃的行为,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 李某某涉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某在道路上双手离方向盘发射钢珠的行为,与上述典型危险方法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所以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某某因此前被远光灯晃眼导致事故并赔偿后,对开远光灯行为怀恨在心,蓄意准备弹弓和钢珠,且在案发当晚多次打灯示意对方无效后,主动拿出弹弓发射钢珠,其报复的故意十分明显。 并且,李某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他在行驶过程中双手离开方向盘发射钢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李某某双手脱离方向盘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这一规定,属于严重的驾驶违规操作。 同时,他发射钢珠击中多辆车的主驾驶车玻璃,这种行为会使被击车辆的驾驶员分心、视线受阻,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并且,李某某是在206国道这种交通要道上实施该行为,车流量较大,其行为的危害范围不特定,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某虽然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但李某某的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了现实的威胁,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情形。 因此,李某某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李某某已经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 李某某原本是远光灯的受害者,但他采取了错误的报复方式,从受害者变成了施暴者,最终触犯了法律。 李某某一案警示我们,在遇到问题时,应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