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反对大民族主义与地方民族主义始终是国家根本大法一以贯之的坚定立场。而现行1982年宪法更是旗帜鲜明地指出了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这一规定深刻揭示了我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处理民族关系的根本准则。所谓大民族主义,本质上是一种妄自尊大、视其他民族为劣等的错误思潮,它无视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企图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确立某一民族的绝对主导与优越地位。而地方民族主义亦称狭隘民族主义,则往往表现为片面强调本民族的狭隘利益,甚至试图凌驾于国家整体利益之上。二者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实质上都是对宪法所确立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原则的背离,都是阻碍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绊脚石。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新中国更是建立在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基础之上。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强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宪法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也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意志。潘明观点 无论是妄图制造民族隔阂、歧视和压迫的大民族主义,还是滋生离心倾向、破坏国家统一的地方民族主义,本质上都构成了对国家法制统一和民族团结大局的严重损害,属于必须坚决反对和依法遏制的错误行为。任何企图以任何形式分裂民族感情、破坏社会稳定、违背宪法精神的行径,都将被历史和人民所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