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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深圳法院2案例入选广东省典型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破产重整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共计10个,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清某医疗公司清算转重整案,余某、张某某申请个人破产重整案等2案入选。该两案精准助力困境民营企业化解债务危机,努力保民生保稳定、优化营商环境,为深圳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清某医疗公司清算转重整案——识别专精特新基础上保留创始股东经营权,助力小微企业重整成功

基本案情

清某医疗公司主要业务为医疗领域计算机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和生物制品研制开发等,由于运营问题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到期债务,负债总额达4604万余元,已经资不抵债,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清算申请后,调查发现该公司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一直持续经营,具备重整价值,创始人股东亦具有强烈的重整意愿,于是指导该公司申请转为重整。该公司制定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债转股或者现金清偿两种方式,选择债转股的,债权按照统一比例转为该公司股权,债转股股东同时享有优先分红权和优先退出权;创始股东保持经营决策股权比例,负责公司经营。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市中级法院审查后裁定批准。

典型意义

本案在精准识别小微企业专精特新情况的基础上,在重整中保留创始股东的经营权,既稳定企业经营发展信心,又平衡保护债权人利益,赢得债权人大力支持,有效保护了民营小微企业的存续与发展价值,契合世界银行发布的最新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以及联合国贸委会《小微企业破产立法建议》中强调的小微企业重整程序对股东权益适当保留规定。

二、余某、张某某申请个人破产重整案——个人破产程序协同解决小微企业债务,实现小微企业及其经营者同步挽救

基本案情

2016年,余某为开展跨境电商经营设立一人公司,公司经营收支均通过余某个人账户,公司资产与余某个人财产高度混同。2023年10月,余某与其妻张某某称因公司经营和生活消费负债共121.17万元,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重整申请。

审理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发现,余某开设的公司是典型的小微企业,余某以个人名义借债用于公司经营,同时公司营收也是余某家庭开支的主要来源,公司财产与余某个人财产难以区分,除余某与张某某的个人负债外,余某对公司负债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的利润也将是余某、张某某重整的偿债资金来源。在制定个人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时,法院指导管理人和债务人把公司债务纳入个人重整计划草案通盘清偿:普通债权的本金全额清偿,每3个月清偿一次,预计五年内清偿完毕。该重整计划草案可以帮助企业解决债务危机,实现小微企业和经营者同时重整的实质效果。债权人最终表决同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个人破产程序统筹解决小微企业债务的典型案例,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构建了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个人破产程序协同解决小微企业债务”的破产案件办理机制,是个人破产重整制度拯救功能从个人延伸至小微企业的范例。考虑余某对公司负债也要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本案在处理个人负债问题时,创造性将企业债务纳入整体清偿方案,化解经营债务问题,保护激励个人创业者的竞争力与创造力,进一步增强了市场主体信心,焕发了市场创新活力。

(作者: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