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内蒙古呼伦贝尔,女子带着孩子去村附近草场上,采了1.79公斤蘑菇,价值143.2元,谁料,一男子突然出现,上来就要抢她们的蘑菇,女子不肯,男子就掏出一把刀威胁她和孩子,女子觉得为了这些蘑菇丢了性命不值当,就把蘑菇给了男子,随后报警。男子万万没想到,自己因为抢劫蘑菇,被判3年。 2025年8月5号下午1点多,鄂温克族自治旗太阳正晒,牧民陶某带着自己的女儿金某,在某村子附近的草场上弯着腰,仔细地寻找着什么。 她们不是在放牧,而是在采摘一种当地特有的美味,白花脸蘑菇。 母女俩一边找一边聊,心里盘算着这些新鲜的蘑菇带回家,无论是自己吃还是卖点钱,都挺好。 草场空旷,安静得只能听见风声和母女俩偶尔的低语。 就在这时,一阵摩托车的轰鸣声由远及近,猛地冲到她们近前停了下来。 骑车的男人是胡某,他二话不说,上来就抢陶某母女俩刚刚采摘、小心放在地上的蘑菇篮子。 陶某有些懵了,她赶忙护住自己的篮子,说你干啥?这是我们的! 金某也吓坏了,躲在母亲身后。 但胡某根本不理会,用力抢夺。篮子里的白花脸蘑菇被扯得散落出来。陶某又急又气,上去阻拦,和胡某撕扯在一起。 女儿金某看着母亲和一个陌生男人扭打,吓得直哭,想帮忙又不知如何是好。 眼看陶某拼命护着蘑菇不放,胡某眼中露出凶狠,他唰地一下,从身上拔出一把折叠刀。 那刀直直指着陶某,紧接着又威胁般地指向惊惶失措的金某。 再动试试!胡某恶狠狠地说了一句。 陶某的心一下子沉到了谷底,看着那明晃晃的刀子,再看着身边瑟瑟发抖的女儿,刚才那股护着蘑菇的劲儿瞬间泄了。 为了这点蘑菇,万一他真捅过来,伤了自己或者伤了女儿,那可真就不值当了! 胡某见母女俩不敢再反抗,一把将地上散落和篮子里剩下的蘑菇全部抢走,胡乱塞进自己的袋子。 整整1.79公斤的蘑菇,母女俩辛苦大半天的收获,转眼就没了。 胡某迅速发动摩托车,卷起一阵尘土,扬长而去。留下母女俩站在空旷的草地上,惊魂未定。 缓过神来的陶某,立刻掏出手机报了警。光天化日之下,持刀抢劫,这还了得? 鄂温克族自治旗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迅速展开调查。 破案的速度很快。就在当天下午5点多,距离案发不过4个多小时,民警就在胡某自己家里,把他给堵住了,来了个人赃并获。 第二天,办案人员依法搜查胡某的家。除了他抢来的那1.79公斤白花脸蘑菇,警察还意外地发现了他自己采摘的另外1.99公斤紫花脸蘑菇。 这两样东西,连同他作案时使用的折叠刀和那辆摩托车,一起被扣押了,这些都是重要的物证。 后来,警察把被抢的蘑菇完整地还给了陶某母女。 案子很快移送到法院。法庭上,公诉人指控胡某犯了抢劫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的行为没什么可争议的:他看见人家采蘑菇起了贪念,直接上手抢,在人家反抗时,掏出刀子威胁两个女人。 这明摆着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抢走他人财物。抢劫罪,板上钉钉。 而且因为动了刀子,性质更恶劣,必须从重处罚。 胡某被抓后,倒是没有狡辩,老实交代了自己干的事,在法庭上也认罪认罚,态度还算配合,属于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 但是,法官还了解到一个重要情况:胡某这个人,以前就有过故意犯罪的前科。这说明他不是初犯,有案底。 这成了一个对他不利的因素,法院考虑要对他酌情从重处罚。 这时,胡某的辩护律师说话了。律师主要表达了两个意思:第一,胡某这次抢的东西价值不大,因为就143.2块的蘑菇,主观恶性没那么深。 第二,请求法院判胡某缓刑就是不用真的坐牢,或者少罚点钱。 法官仔细听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但最终没有采纳辩护律师关于缓刑和减少罚金的主张。为什么呢? 法院觉得,抢劫罪的性质太恶劣了!不能只看抢的东西值多少钱。 关键是胡某的作案手段极其危险,光天化日下当着人家女儿的面,动刀子威胁两个女人。这种行为对社会秩序和老百姓的安全感伤害很大,潜在的危险性极高。 虽然抢的蘑菇不值什么钱,但持刀抢劫这个行为本身,危害非常严重。 要是因为抢的东西便宜就从轻发落甚至判缓刑,那不等于变相鼓励这种行为?法律的威严和公正体现在哪里?必须让胡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行。 法院综合考虑了所有因素:胡某持刀抢劫的恶劣性质、造成的恐慌后果、他本人有前科,说明可能不知悔改、但同时他认罪态度还行,坦白认罪认罚…… 法官最终做出了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年牢狱,两千块钱罚款。这就是胡某为了抢那三斤半蘑菇付出的代价。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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