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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戏真做!”女子为了孩子能顺利上学,和丈夫商定假离婚,并办理了协议离婚的手续。

“假戏真做!”女子为了孩子能顺利上学,和丈夫商定假离婚,并办理了协议离婚的手续。等孩子入学后,女子找丈夫复婚,没想到,丈夫却一个劲的拒绝,就是不愿意复合。女子这才反应过来被骗,既然复婚无望,那就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为此还闹上法院,不料,法院却认定离婚协议真实有效,磨灭了女子最后的希望。 2019年,李女士和丈夫张先生为了孩子的入学问题,几乎愁的睡不着觉。 几个孩子都到入学的年纪,可优质教育资源有限,学区的入学政策卡得严,夫妻俩可谓是绞尽脑汁。 琢磨来琢磨去,张先生突然一拍大腿,提出了“假离婚”的主意。 离婚可不是小事,听到这样的话,李女士一时间有点难以接受。 张先生安慰她,就是走个离婚的流程,等孩子顺利报上名,咱们立马复婚,谁也不吃亏。 李女士总觉得这事有点不靠谱,可她实在想不出第二条路,为了孩子能顺利上学,她咬咬牙还是点了头。 她当时还盘算着,不过是换个离婚证的事,等孩子入学手续办完,一家人就能恢复原样,应该不会出岔子。 俩人说办就办,很快就拿着签好的离婚协议书去了民政局,顺利领了离婚证。 离婚协议上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条款都写得明明白白,李女士只当是走个过场,当时没多想,甚至签名字的时候都没仔细多看几眼。 接下来的日子,夫妻俩跟往常一样同吃同住,外人根本看不出他俩已经是“离婚”的状态。 等孩子最终顺利踏进心仪学校的校门,李女士悬着的心总算是落了地,心里美滋滋地盘算着,该跟丈夫提复婚的事了。 可让李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等她向丈夫提出复婚时,张先生却一反常态,支支吾吾地找各种理由推脱。 一次两次,李女士还以为丈夫是工作太忙,没放在心上,可次数多了,张先生竟然直接拒绝复婚。 这时候,李女士才后知后觉地反应过来,自己怕是被丈夫算计了,所谓的假离婚,从头到尾可能就是丈夫布下的一个局。 复婚的希望彻底破灭,李女士越想越憋屈,越想越不甘心。既然没法再做一家人,那至少得把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清楚。 她拿着当初那份几乎没细看的离婚协议书,越看越觉得不合理,一气之下把张先生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重新分割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庭上,李女士情绪激动地陈述着当初“假离婚”的原委,一口咬定离婚协议是基于为孩子上学的虚假目的签订的,这至少属于重大误解,不应该作数。 可谁知,丈夫却一口咬定,离婚是他们的真实想法,协议上有李女士的签字,这就是真实有效的离婚。 对此,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一、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女士与张先生为孩子入学达成“假离婚”合意,并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 从法律层面看,离婚登记是具有公示效力的要式法律行为,一旦完成登记,婚姻关系即法定解除,不存在“假离婚”这一法律概念。 李女士主张离婚是“虚假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通谋虚伪的合意,且民政部门的离婚登记已对外产生公信力。 二、李女士自愿签署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尽管李女士声称签字时“未仔细多看几眼”“只当走个过场”,但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知晓签字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律认定离婚协议效力的核心是“自愿签署+登记生效”,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三、李女士主张“重大误解”并不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李女士对“离婚登记会导致婚姻关系解除”这一核心事实不存在错误认识,其所谓“误解”本质是对“丈夫会按约定复婚”的信赖落空,属于对后续履约行为的预期偏差,而非对离婚协议本身的重大误解。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主张的“假离婚”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结果依旧维持了原判。 说好的假离婚,没想到竟然是假戏真做,李女士为了孩子上学的妥协,竟然让她落得这般进退两难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