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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清: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谁来赔偿?

“明明我们是次要责任,为什么我们还要赔偿这么多?”“我们也不知道摩托车也需要投保交强险啊?”李某在收到判决书时发出这样的疑问,近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池园人民法庭审理了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厘清未投保交强险的二轮摩托车在发生事故时,将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2日,张某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在公路上超车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两人受伤。张某伤势较重,住院治疗60天,医疗费花费近7万元。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因未保持安全距离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因未按规范驾驶负次要责任。

然而,在后续赔偿问题上出现了特殊情形:李某的摩托车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是法定强制险种,旨在保障事故受害人能获得基本赔偿。未投保的车辆一旦发生事故,车主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全额赔付义务,这部分赔偿与事故责任比例无关。在此之后,超出限额的损失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摊。在张某与李某协商无果后,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2709.15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负有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但因李某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故李某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认定李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核定,张某因案涉交通事故的总损失合计为251844.30元,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李某应赔偿张某177972.71元。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部分的损失73871.59元,按照双方过错比例,由李某按30%责任比例赔偿22161.48元。综上,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200134.19元。

法官提醒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属于法定强制险种,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汽车,也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辆以及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目前市面上部分“电动车”实为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需按规定投保。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车主需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分责任先行赔付,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承担。具体赔偿限额如下:有责任时: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时: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此外,驾驶人若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即使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也仅在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法官再次提醒:广大驾驶人请注意,驾驶摩托车或超标电动车上路前,务必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并考取相应驾驶资格。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不仅面临高额赔偿,还可能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