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68岁大爷跟团去旅游,因年龄超过65岁,交了800元“超龄费”。大爷旅游的第4天,去商场购物,爬山,参加晚会,又去夜市。等大爷回酒店等电梯时,突发急病,不幸身亡,家属将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告上法院。索赔80万,法院这样判。 68岁的老王(化名)在酒店电梯口晕倒,最终没能抢救过来。 家属悲痛欲绝,将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80万。 可两家被告却认为老王是自身疾病发作,和他们没关系,拒绝承担责任。 2024年10月,某保险公司策划了云南西双版纳的旅行活动,交给某旅行社承接。 旅行社规定,超过65岁的游客要多交800元“超龄费”。 老王看到行程后动了心,没有犹豫便补齐费用,顺利加入旅行团。 彼时,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旅行社,都没有主动询问王某的健康状况。 也没有告知老年游客参团的安全注意事项,更未提示行程强度是否适合高龄人群。 800元“超龄费”仿佛成了一张免责通行证,谁知就是这样,后面的事情变得复杂起来。 旅行第四天,老王的行程排得满满当当。 早上7点30分,老王便随团开启了马不停蹄的行程。 先是被带去商场购物,接着是耗费体力的爬山观景。 加上傍晚的篝火晚会,夜晚又被领着逛夜市。 从清晨到深夜,长达近15个小时的行程,让年近七旬的老王疲于奔命。 22点20分左右,当他拖着疲惫的身躯回到酒店,在电梯口等待时,身体终于支撑不住,突发急病晕倒。 老王被送到医院抢救,最终因为急性呼吸循环衰竭和高血压等疾病不幸去世。 事发后,老王的子女悲痛不已。 他们认为,保险公司作为活动策划者、旅行社作为服务提供者,明知老王已是68岁高龄,却未履行健康审核和风险告知义务。 还高强度的行程更是直接加重了老人的身体负担,与老王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遂将两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索赔80万元。 面对指控,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均辩称,老王的死亡是自身疾病突发导致。 事发后他们已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家属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指以自己名义经营旅游业务、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保险公司策划旅行活动并委托旅行社执行,属于旅游经营者,需对行程安全及风险告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定,旅行社收了“超龄费”,就该对高龄游客负更高的保障责任。 可他们既没核实健康状况,行程安排又太紧凑,存在过错,需承担25%责任。 保险公司作为活动策划方,没审查行程合理性,也没尽到告知义务,承担15%责任。 老王自己明知有高血压,却没主动说明,还参加高强度行程,负60%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核定各项损失共计69.15万元,酌定旅行社承担25%责任,赔偿17.29万元。 保险公司承担15%责任,赔偿10.37万元。 王某自行承担60%责任。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无人提出上诉。 老人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如果刻意隐瞒病史,贸然参加远超身体耐受度的行程,最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这是值得大家深思的。 同时,机构收了钱,就要对游客尽到安全义务。而不是只收费不担责。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