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场持续数月的劳动争议纠纷在西夏区人民法院调解下落下帷幕。劳动者在某公司工作十年后,因拒绝公司跨区域调岗安排,被公司以公车使用、不服从工作安排、散布危害公司言论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回顾
马某已在某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今年年初,公司管理层与其沟通,希望将其调至另一市区工作。马某以新岗位距离住所地远、生活不便明确为由表示拒绝。此后不久,公司启动对马某既往工作的调查,并以“虚假上报工作量”“公车私用”“虚假发电”“不服从日常工作安排”“散布危害公司言论”等严重违纪行为为由,向马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马某认为公司系恶意构陷,变相逼迫其离职,遂于2025年6月4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认定公司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9万元,仲裁委审理后认定公司解除行为缺乏充分依据,裁决公司向马某支付赔偿金3万余元。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该赔偿金。
案件审理
承办法官在仔细查阅证据、听取双方陈述后认为,马某长期在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较长,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及事由均存在瑕疵,单纯判决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为尽可能降低纠纷对劳动者职业生涯与企业经营形象的影响,法官决定将工作重点放在调解上。
法院调解
审理期间,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从情理、法理多角度分析利弊,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一方面向公司释明,其解除行为在证据和程序上的风险,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与马某沟通,理解其实际困难,同时说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对其尽快回归正常生活的积极意义。经过法院不懈努力,双方态度逐步软化,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公司在过年前支付马某赔偿金2万元,并重新给马某出具解除劳动通知书,对解除缘由予以缓和表述;马某则接受赔偿金额调整,并配合完成离职手续。
法官寄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本是唇齿相依的利益共同体,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健康发展、劳动者安居乐业的基石。本案中,十年工龄背后是劳动者的坚守与付出,调岗安排则关乎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求。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恪守法律边界与公平原则,调岗调薪须具备合理性与必要性,更应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平等协商;劳动者亦应珍视职业操守,遵守规章制度,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