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而尤某某已经两年左右未到单位上班,才被解除聘用关系,是不是太宽容了?这两年中,单位给他发工资吗?虽然尤某某的院长职务早已被免去,但在失联这么久之后才解聘,可能与其曾担任院长职务有关。而长期不上班却未被解聘,则涉嫌“吃空饷”问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而尤某某已经两年左右未到单位上班,才被解除聘用关系,是不是太宽容了?这两年中,单位给他发工资吗?虽然尤某某的院长职务早已被免去,但在失联这么久之后才解聘,可能与其曾担任院长职务有关。而长期不上班却未被解聘,则涉嫌“吃空饷”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