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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男子与一名女子网恋,与女子见面后,虽然女子家人说女子智力残疾,女子也说自己

陕西,男子与一名女子网恋,与女子见面后,虽然女子家人说女子智力残疾,女子也说自己患有癫痫病等,但是男子表示不介意。随后,女子多次前往男子的住所与男子见面,并与男子多次发生关系,但女子家人始终不同意两人交往,多次将女子从男子的住所带走,最后一次更是以女子被男子强奸为由报警,导致男子被立案侦查。随后女子家人又得知女子怀孕,带女子流产后,要求男子赔偿,未果后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赔偿约4万元损失。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蓝田法院) 据悉,2023年3月,家住西安的男子刘某在网上与家住宝鸡的女子魏某结识。因为聊得比较来,随后两人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 3月中旬,刘某与魏某在西安见面,并与魏某发生了关系。 第二天,魏某的家人便找到西安,向刘某出示魏某的残疾证件并告诉刘某魏某智力四级残疾,而后将魏某带回家。 随后,魏某又多次从宝鸡前往西安刘某的住所与刘某见面,期间在刘某的住所多次与刘某发生关系。 而魏某的父母因不同意两人交往,随后又多次前往刘某的住所处将魏某带走,最后一次将魏某带走后还报警声称魏某被刘某强奸。 两高、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警方介入后,发现2023年4月,魏某在与刘某聊天时,还曾告诉刘某自己患有癫痫病,还说是母亲怀她的时候因为干活导致胎中缺氧、先天性残疾。当时,刘某向魏某表示不介意魏某的病情。随后以涉嫌强奸罪对刘某立案调查。 之后,刘某与魏某彻底分手。 而魏某的父母带魏某前往医院检查后,发现魏某怀孕,而后带魏某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并要求刘某赔偿。 刑事案件方面,警方委托了鉴定单位对魏某的与刘某发生期间的精神状态及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鉴定,2024年1月12日,鉴定结果显示,魏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伴显著的行为障碍,需要加以关注或治疗,魏某与刘某发生行为期间,其性自我防卫能力显著削弱。 不过虽然如此,或许是认为魏某与刘某系恋爱关系,且魏某的病情并不严重,2025年1月9日,警方以因无犯罪事实决定撤销了案件。 而民事赔偿方面,因刘某始终拒绝赔偿,魏某的家人以魏某的名义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赔偿约2万元的引产的费用,另外再赔偿2万精神损失费。 面对魏某一方的控诉,刘某没有进行答辩。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虽然刘某未到庭也没有答辩,但是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判决。 法院根据魏某一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查明上述事实后,这样判!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刘某与魏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刘某明知魏某智力四级残疾、患有癫痫病,仍多次与魏某发生关系,致使魏某怀孕后行人工流产术,应对魏某因本案侵权行为所受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核定魏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6800余元,认为魏某智力四级残疾、患有癫痫病,行人工流产术确实对魏某的身心健康造成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酌情认定刘某赔偿魏某2000元金属损失费。对魏某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合理的、过高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最终判决刘某限期赔偿魏某8800余元损失。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