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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男子在女友生理期间非要和她发生 关系,女友一怒之下报警称男子强 奸,男

江苏昆山,男子在女友生理期间非要和她发生 关系,女友一怒之下报警称男子强 奸,男子因此获刑三年。刑满释放后,男子和女友复合,结果刚和好三个月,两人发生争执,男子激动之下掐住女友脖子,一个没注意,竟将女友掐 死了。 据红星新闻报道,2022年时,刘某还是一名大学生。 大学期间刘某和同为大学生的晶晶网恋,7月份放了暑假后,刘某和晶晶在安阳市奔现并同居在一起。 爱情很甜蜜,特别是刘某和晶晶这种20左右的小年轻。两人同居后,自然而然经常发生情难自控的事。 晶晶例假期间,刘某又来了兴致,他不顾晶晶反抗和她发生了关系。 晶晶大怒,认为刘某不顾她的感受和身体,太不尊重人了,于是一怒之下报了警,称刘某强 奸。 很快刘某被羁押了,晶晶当时和刘某还处于甜蜜期,对刘某并非没有感情,当初报警是一时激愤,并非真的想让刘某坐牢。 那个时候,晶晶明知道刘某看不到,却经常为了一解相思之苦,给刘某发信息表达爱意,还多次表示不想让刘某坐牢。 可最终,刘某还是因强 奸 罪被判了3年的有期徒刑。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晶晶表达了不想让刘某坐牢的意愿,刘某还是被判刑了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某之所以获刑,是因为强 奸 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属于公诉案件,这类案件的认定并不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意愿。 案发当天,刘某在晶晶例假期间不顾其反抗与其发生了,其行为符合强 奸 罪的构成要件。 而刑事诉讼一旦启动,是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被害人的意愿可以作为量刑时的参考因素,但不能决定犯罪是否成立。 所以,即便晶晶事后反悔,刘某仍需为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025年7月13日,刘某刑满释放了,出来后的他再次和晶晶取得联系。 曾经的爱意复苏,刘某和晶晶复合,两人再次走到一起,并一块去昆山打工。 2025年10月15日,刘某和晶晶因为琐事发生争执。 吵架期间,二人翻起了旧账,曾经入狱一事被重提,刘某一时激愤,一把掐住了晶晶的脖子。 等到情绪平稳,刘某回过神来,发现晶晶竟然已经被他掐死了。 刘某惊恐不已,立即联系了他的母亲,将刚刚发生的事告诉了她,并说自己做错了事,请求母亲帮忙报警。 案发时,刘某出狱满打满算才刚3个月。目前,刘某已经因涉嫌故意杀 人 罪被刑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 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某在与晶晶争执过程中,用双手掐住了晶晶的脖子,并最终导致晶晶死 亡,刘某构成故意 杀 人 罪。 故意杀 人 罪中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而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刘某与晶晶发生争执后,一时激愤掐住晶晶脖子。 也就是说,刘某并非一开始就抱着积极追求晶晶死 亡的主观心态。 刘某是在情绪激动的情境下实施了掐脖子的行为,对于掐脖子可能会导致晶晶死 亡这一危害结果,他是有认知的。 然而,在当时的情境中,刘某并没有明确地希望晶晶死 亡,只是在愤怒情绪支配下,放任了可能导致晶晶死 亡这一结果的发生。 等到情绪平稳回过神来,刘某发现晶晶死 亡后惊恐不已,并让母亲帮忙报警。 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刘某并不希望晶晶死 亡的结果发生,只是在行为时对该结果持一种听之任之、不管不顾的放任态度。 同时,刘某的行为属于激情犯罪。 激情犯罪是指在强烈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暴发性、冲动性犯罪行为。 刘某是在与晶晶争吵并翻旧账,因曾经入狱一事被重提而一时激愤,才实施了掐死晶晶的行为,并非有预谋地故意杀 人。 根据司法实践,激情犯罪在量刑时通常会被视为情节较轻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这是因为激情犯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受到了强烈情绪的影响,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另外,刘某出狱刚满三个月又实施故意杀 人行为,属于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刘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故意杀 人 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 因此,在量刑时,法院会根据累犯的情节对刘某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