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鞍山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医疗、“三品一械”、食品、化妆品、教育培训等重点民生领域和互联网新兴媒介,深入开展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广告行为,持续净化广告市场环境。现选取2025年下半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予以公告。
案例一:鞍山市某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宣传其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在某卫视发布广告时,含有“13天激活胰岛,效果就是一个快。用上当天血糖平稳,只要13天并发症见好”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鞍山某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宣传其销售的药品广告时,在其平台的健康养生栏目介绍该款药品的养心保健知识,存在变相发布药品广告的情形,同时含有“安全没有副作用,360度无死角施治”等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鞍山市铁东区某眼镜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广其销售的普通商品,在户外广告板发布相关广告内容时使用“有效减缓孩子近视加深”等医疗用语或易使推销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为普通商品,无相关功效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鞍山市某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宣传其医疗器械,委托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在某卫视投放电视广告。经核查,相关产品是经国家批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在广告中存在“利用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鞍山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岫岩满族自治县某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宣传其公司,在其自建网站上宣传获得专利情况。经核查,其中两个专利为当事人分别在2008年和2009年申请的,因专利为10年有效期且未延期,现已过期无效,存在使用已经无效的专利发布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岫岩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鞍山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