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女子交10万元定金,买了套沿街商铺,准备开烟酒店。谁知,就在她等待网签过程中,竟然发现隔壁商铺已经抢先一步办了营业执照和烟草许可证。但蹊跷的是,对方不仅在交定金当天竟然就办好了营业执照,商铺还没有交付,里面空空如也,是如何申请到烟草许可证的?女子严重怀疑,对方办理途径不正规,让她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条件,于是,向此事曝光给了记者。
周女士看中了一处沿街商铺,地段繁华,她准备开一家烟酒店,大赚一笔。
她知道这处地方肯定特别抢手,所以一开卖,就立马下手。12月17号,她痛快地付了10万定金,签了认购合同,就等着开发商安排网签。
开烟酒店不光得有铺子,必须得办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许可证。
按照正常程序,办理烟草证必须有一个合格的经营场地,货架都得摆在店铺内齐全,具备正常的经营条件,而且100米以内不能有其他的同行。
为了能顺利办到这些证件,周女士已经定好货架,规划好摆放位置,就想着等网签一结束,马上着手办证流程,早点把店开起来。
可没想到,就在这个等待的过程中,她无意中发现隔壁那间还没卖出去的商铺,竟然已经抢先一步申请了营业执照,甚至把烟草专卖证都办下来了。
周女士心里咯噔一下,她觉得非常奇怪,产权明明还在开发商手里,根本还没网签过户给任何人,隔壁那个人是怎么能办出来营业执照的?
她不死心,特意跑到政府公开的查询平台上,用那个商铺的地址一查,结果让她大吃一惊。
那间商铺在12月17号,也就是交定金那天,就已经拿到了营业执照,更离谱的是,12月19号就取得了烟草专卖许可。
这事太蹊跷了,她越想越不对劲,她猜测,对方肯定是拿到了开发商开出的某种证明,盖了个章,所以工商登记和烟草许可才能顺利用办下来。
而且,办烟草证是有实地检查的,按照规定,申请时店里起码货架要摆好,有正常营业的状态才行。
可目前,隔壁那间铺子根本就是空的,任何装修和陈设都没有,究竟是怎么通过审核的?
她又气又急,非常憋屈,为了解决这个麻烦事,她赶紧找到商铺的营销中心,想找负责人讨个说法。
结果,工作人员称负责人不在,事情就这样搁着,没人给她一个明确的答复。
周女士的诉求很明确,就是希望开发商能去跟隔壁商量,让对方把那个营业执照注销掉。
不然,按照烟草专卖的规定,两家烟酒店距离不能少于100米,现在隔壁卡着位置先占了证,她的店根本开不了,这生意还没开始做就黄了,让自己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权利。
可对方态度强硬,拒绝沟通,一点商量的余地都没有。
后来,周女士也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了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说,查了记录,隔壁那家食品商行是在12月16号,也就是她付定金的前一天就通过网络提交了办营业执照的申请。
包括身份证明、登记申请书、房屋租赁合同还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这些材料。
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就在12月17号核准登记了。
现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已经收到了周女士的问题,正在积极调查,等调查结束会给她一个反馈结果。
周女士一肚子委屈,自己看好的铺子,明明第一时间下手了,还提前做了那么多准备,结果半路杀出这么个程咬金,手续还办得这么快这么巧,这口气实在难咽。
她希望官方能尽快查个水落石出,给自己一个说法。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以隔壁商户12月16日提交材料齐全、符合形式为由,12月17日核准营业执照,表面看符合“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的登记要求。
但是,产权仍属开发商、未交付的商铺,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否合法有效?开发商出具的证明能否替代合法产权或有效租赁关系证明?
若证明存在虚假或无权处分情形,将违反该条“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核心要求,构成登记瑕疵,周女士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核查材料真实性,若查实虚假材料,有权申请撤销该营业执照。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隔壁商户12月19日即取得烟草许可,远超常规审批时限,且商铺未交付、无货架等经营条件,明显不符合“具备正常经营条件”的实质审查要求。
周女士可要求烟草部门撤销该烟草专卖许可证,若部门不作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公平竞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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