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挪车问题引发纠纷,女子主动扇男子耳光,且警方已经立案,但是!重点来了!因打人女子以自己有事为借口,迟迟不到派出所配合处理,这事就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一直以来宣传的都是主动殴打他人是违法,而且也立案了,涉案人不来就不能强制执行了? 难道“有事”就能成为违法的挡箭牌?就能让已经立案的案件卡在半路?先不说挪车纠纷本是小事,退一步讲就算沟通不畅,动手扇人也早已越过了法律的红线。《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明明白白写着,殴打他人的,轻则五日以下拘留或罚款,重则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更让人费解的是,法律明明赋予了警方强制传唤的权力,为何还会出现“涉案人不到就办不了”的僵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强制传唤,必要时还能使用约束性警械。女子一句“有事”就拒不配合,若这都能成为理由,那法律的严肃性何在? 想想被打的男子,平白无故挨了一巴掌,本以为立案后能讨个公道,结果却要因为对方的拖延而无限期等待。换做任何一个普通人,恐怕都难以接受这种落差吧?违法者逍遥在外,受害者权益悬空,这样的处理进度难免让人心生疑虑:难道执法的力度,还抵不过一句轻飘飘的“有事”? 或许有人会说,警方办案有流程要走,不能急于求成。但流程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公平正义,而不是给违法者提供拖延的空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早已明确,强制传唤只需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即可实施,并非没有操作依据。如果因为涉案人拒不配合就放任不管,不仅会寒了受害者的心,更会削弱法律的威慑力。 要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谁能凭借“有事”就凌驾于规则之上。今天你能以“有事”为由逃避配合,明天就可能有人效仿,到时候执法秩序岂不乱套?更何况,拒绝配合调查本身也可能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还可能面临额外的拘留和罚款。 警方的宣传从不是一句空话,立案也意味着要对案件负责到底。希望相关部门能依法采取措施,让违法者正视自己的行为,也让受害者尽快得到应有的公道。毕竟,只有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让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安心生活。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