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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托育服务收费新规公办民办普惠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

和合承德网讯(记者王鑫)12月29日,记者获悉,为规范托育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托育事业健康发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制定我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市范围内公办、社会办普惠性及其他非营利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的收费标准予以明确。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

根据《通知》,此次制定的收费标准主要适用于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其他非营利托育机构,以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标准按机构类型和地域进行了细分,幼儿园托班:公办幼儿园托班基本服务费在原有保育费基础上,按市区、县城、乡镇分别每月加收300元、250元、200元。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托班则在原有保育费基础上,分别每月加收350元、300元、250元;独立托育机构:公办托育机构参照同区域公办幼儿园托班标准执行。民办非营利托育机构实行最高限价,市区、县城、乡镇每月每生分别不超过1600元、1400元、700元。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实际收费,按照民办非营利托育机构扣除政府补贴资金后标准执行;其他类型:除上述机构外的其他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机构自主制定。

《通知》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托育服务机构,其基本服务费标准可在规定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这意味着相关机构收费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设定了明确的“天花板”。为加强收费透明度,《通知》还要求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并公示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未公示或与公示不符的不得收费。行业主管部门也需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

与此同时,在费用结算上,《通知》还制定了精细化规则:婴幼儿当月在托时间为0天不得收费;在托1至10天,按当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在托11天及以上按整月收取。因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在托天数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托的,费用按实际在托时间结算后退还余额。半日托每人每月收费不得超过全日托收费标准的50%。

此外,托育服务机构须与婴幼儿家长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合同期内退托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期内不得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服务或在合同约定外强制收费。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试行标准的出台,主要是回应社会对托育服务的关切,通过规范定价与收费行为,维护婴幼儿家长和托育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我市托育服务市场有序、高质量发展。试行期满后,相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按程序制定正式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