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冲动了!”河南新乡,男子发现妻子和同村村民发生关系,并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他找到妻子情人,对方承诺跟男人妻子断绝来往。可男子从外地务工回家,发现妻子和情人的通话记录,怒从心起,找到妻子情人家,将妻子情人、对方妻子及其儿子刺成重伤,一审法院判决男子无期徒刑,男子不服,二审有了不同看法。 葛某和妻子田某结婚多年,日子虽平淡,但感情还算融洽。 2016年,葛某和妻子在老家养羊,和同村村民许某的来往多了起来。 起初,葛某并未觉得有什么异样,可之后他感觉妻子和许某的来往似乎太过密切了。 2023年2月,葛某查看安装在自家羊圈旁的监控时,意外发现妻子和许某举止亲密。 在他的追问下,妻子承认自2021年起,她和许某发生关系,走到了一起。 葛某只觉得一股怒火直冲脑门,自己辛辛苦苦为了这个家打拼,妻子却做出了这种不要脸的事情。 他强压怒火,找到许某,要求许某不要再跟自己妻子来往了。 许某和田某信誓旦旦的承诺,以后两家各过各的,他们不再来往,不再联系。 有了妻子和许某的保证,葛某也放下心来,之后他去了外地打工。 2024年6月初,葛某从外地务工回家,却在妻子手机中,发现了妻子和许某的通话记录,这一次,他彻底爆发了。 他质问妻子,为什么要这样做,可田某也不甘示弱,双方发生了激烈争吵。 葛某把所有的矛盾都归咎于许某,对许某的恨意达到了顶点,他心里只有一个念头:许某毁了自己的家庭,一定要让他付出代价。 2024年6月18日晚上8点左右,葛某怀揣着一把剔骨刀,气势汹汹地去找许某。 当他到达许某家时,许某、许某妻子、儿子、儿媳,一大家子人都在。 葛某把许某从厨房叫出来,不久后,双方发生争执,葛某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从口袋掏出尖刀,朝着许某的腹部捅去。 许某的儿子、妻子和儿媳见状,急忙上前制止,可此时的葛某已经失去了理智,又拿刀朝他们捅去。 许某见状,顺手拿起一把铁锹想要阻止葛某,葛某也拿了一把铁锹,打掉了许某手中的铁锹,然后将许某拍倒在地,继续捅刺。 许某的妻子和儿媳拼尽全力,终于把葛某手中的尖刀夺走。 可就在村医救助许某等人时,葛某又从许某家中拿出一把菜刀,想要继续砍许某,许某妻子多次下跪,恳求葛某停止行凶。 这场悲剧,最终导致许某、许某妻子和儿子3人重伤,许某儿媳轻微伤。 葛某原本拥有一个看似美满的家庭,却因为妻子的背叛和许某的介入,生活陷入了无尽的痛苦之中。 许某和田某的婚外情,不仅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田某和许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可即便如此,葛某也不应该采取极端方式来解决问题。 冲动和暴力只会让事情变得更糟,不仅无法挽回家庭,还会让自己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葛某因为一时的愤怒,冲动之下持刀行凶,造成了3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判决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赔偿许某12万余元,赔偿许某妻子63000 余元,赔偿许某儿子48000余元,赔偿许某儿媳5441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许某和葛某妻子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引发本案存在明显过错。 案发后,葛某得知他人已经报警,并没有选择逃离现场,而是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另外,在二审期间,葛某还取得了被害人许某一方的谅解,可以依法对他从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葛某本是婚姻里的受害者,却因为一时的气愤,变成了施暴者,一时冲动,将事情推入无法挽回的地方,同时也毁了两个家庭。 在生活中,遇到另一半做了对不起自己的事情,一定要保持冷静和理智,用正确的方式去应对,千万不要让愤怒冲昏了头脑,做出让自己后悔终身的事。 无论男女,都要洁身自好,不要去介入别人的家庭,婚外情就像一颗不定时炸弹,随时可能摧毁双方家庭。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如发现另一半出轨,有重大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可以离婚,并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 关注@木头人 ,从法律角度看世界,感受不一样的人情冷暖。(图片来自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