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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12月30日起正式施行

12月30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呼和浩特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当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呼和浩特市首部专门规范医疗急救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全市医疗急救事业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对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益、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7章40条,立足本地实际构建全链条医疗急救服务体系,明确了“生命至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共享、安全高效”的核心原则,将医疗急救定位为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要求市、旗县区政府纳入发展规划,厘清卫健、公安、交通等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在服务管理方面,规范救护车统一标识与专车专用制度,实现急慢分流,重点提升偏远地区服务能力;确定“120”为唯一院前急救呼叫号,要求急救指挥中心24小时值守,与“110”“119”“122”建立联动机制,落实首诊负责制并强化信息化调度。

在保障措施方面,《条例》明确医疗急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急救人员考核机制,保障急救车辆通行权,设定紧急救助责任豁免条款,破除“不敢救、怕担责”的社会顾虑。

据介绍,为确保《条例》落地见效,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将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同发力,从宣传解读、制度配套、监督落实三方面推进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细化工作举措,强化执法监督。

丨校读:张婧玉

丨审核:王伊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