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还手即互殴”将成为历史:《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正当防卫”来啦! 你是否遇到过这种情况:被人无故推搡或殴打,本能地还手自卫,结果警方到场后却判定“互殴”,双方都要受罚?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理方式,曾引发不少争议。如今,这一局面即将迎来重大改变!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正当防卫”条款纳入治安管理领域,明确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予治安管理处罚。“被打还手即互殴”将成为历史。被打还手即互殴将成为历史被打还手即互殴成为历史北京刑事律师律师来帮忙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新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条款,在《刑法》中早有规定。那么,在实践认定中,也会参考刑法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要构成正当防卫,要求符合以下五个条件: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防卫限度及防卫意识。 所谓防卫起因,指的是行为人面临不法侵害。所谓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具体包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推搡、殴打、拦截等,也包括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等。 防卫时间,要求必须在不法侵害发生的过程中进行防卫,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持续状态。要注意的是,若是不法侵害人暂时中断侵害行为但仍有继续侵害的可能性,则仍可认定为正在进行。 防卫对象仅限于不法侵害者本人,也就是只能对实施不法侵害者进行防卫,不能对实施不法侵害者的亲人、朋友等进行正当防卫的道理。不过,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侵害的,可针对直接实施者或在现场共同实施者防卫。 刑法中对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司法实践指导案例中,对于防卫限度的确定,一般以必要限度为标准。也就是说,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标准,同时考虑所防卫的利益性质和可能遭受损害的程度,要同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性质、程度大体相适应。 最后,防卫人必须出于免受不法侵害的意图,而非出于挑衅、互殴或事后报复等目的。若存在防卫挑拨,如故意挑逗对方侵害自己再反击或互殴情形,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应当说,这一条款的确立有重要意义,让“被打还手即互殴”成为历史!这一规定有助于鼓励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必要防卫,也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标准,减少“和稀泥”式处理,提升执法公信力,还向社会传递“邪不压正”的明确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