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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检察监督推动土地出让金裁判规则确立

2023年8月28日,中山市检察院在办理梁某申请监督案中,依法召开听证会。

“伸张正义为人民依法监督保公正”——近日,一起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申请人梁某专程前往中山市检察院送上一面锦旗,旗上书写的这两句话传递了梁某的感激之情。

2017年2月,梁某通过司法拍卖,竞得中山市某镇一处房产及所属划拨用地。同年6月,梁某提交了国有划拨用地补办出让申请。然而,几个月后,相关行政机关出具《建设用地缴费通知书》,要求梁某补缴土地出让金233万余元,这一数额比原本拍卖公告中的参考价足足高出100余万元!

百万元差额从何而来?争议核心直指“拟出让时点”,即评估土地价值的基准日。相关行政机关坚持以其2017年12月委派相关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的“实地踏勘之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而梁某认为,应该以相关行政机关受理补办申请之日为基准日核定出让金。在经历一审、二审败诉后,2023年,梁某向中山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检察机关核查发现,原判决采信行政机关主张的“实地踏勘之日”作为基准日,既忽略了司法拍卖的特殊性,也与梁某提交申请的时间相隔半年之久。

“司法拍卖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时物权即发生转移。”办案检察官指出,“以物权转移后行政程序中的‘实地踏勘之日’作为基准日,既违背权利转移规则,也损害了竞买人的合理预期,显失公平。”

为完善监督依据,检察机关主动调查取证,并就评估基准日认定等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核实;同时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及专家学者参与评议。经严谨论证,中山市检察院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请广东省检察院抗诉。经广东省检察院抗诉,今年8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再审撤销原判,责令相关行政机关重新核定。该判决确立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司法拍卖划拨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估价基准日应区分处理——若拍卖前已获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以拍卖成交裁定送达时为基准;若后续获批,则以受理补办申请之时为准。该案最终以行政机关受理补办申请之日为基准日核定出让金,从根本上纠正原判错误,维护了梁某的合法权益。

据悉,检察机关成功办理该案不仅推动普适性裁判规则确立,也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明确指引,更推动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处置划拨土地时的程序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