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民族团结促进法(草案)》中增设边疆建设者平等权利保障条款的建议 提案人:边疆各族同胞 一、 核心诉求 建议在《民族团结促进法(草案)》中增设专门条款,明确边疆长期定居各族群体的平等权利保障,具体内容如下: 1. 身份认定标准:将在边疆民族地区连续居住、工作满两代人(自祖父母辈起)的汉族及其他各族家庭,统一认定为“边疆建设贡献者”。 2. 权利平等条款:此类群体在公务员招录、教育招考、就业扶持等政策中,享有与当地世居少数民族同等的优先录用、录取待遇。 3. 法理依据:以立法形式确认该群体“政治权利平等、工作权利平等、教育考试权利平等”,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根基。 当前矛盾焦点突出:长期扎根边疆的汉族及各族群体,与当地少数民族共同承担守边固防、经济发展的责任,却因身份限制难以共享相关政策红利,这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严重相悖。 二、 边疆治理亟需凝聚多元主体合力 1. 人口结构事实:据2023年统计数据,新疆、西藏、云南等边疆省份汉族人口占比均超40%,是维护边疆稳定、推动地方建设的核心力量。 2. 代际贡献实证:两代以上定居的各族家庭,深度参与地方医疗、教育、基建等民生事业。以云南德宏州为例,当地汉族教师占比达35%,其子女普遍掌握双语,对中华文化具有高度认同。 3. 政策缺位后果:权利保障的不平等,已导致边疆地区人才外流现象加剧,削弱了边疆治理的整体效能,与“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目标背道而驰。 三、 具体修法建议 在《民族团结促进法(草案)》第六章“保障措施”中增设如下条款: 【边疆建设者平等权】 在边疆民族地区连续居住、工作满两代人(含两代)的各族公民及其后代,在参加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职业资格考试时,享有与当地世居少数民族同等的政策优惠条件。 身份认定具体标准: (1) 本人或家庭在边疆地区户籍登记或持有居住证满20年(以户口簿、居住证登记信息为准); (2) 父母一方在边疆地区连续工作满15年以上; (3) 本人在边疆地区完成基础教育阶段(初中至高中)学习。 四、 权利平等的法理正当性 1. 宪法精神的具体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此处“各民族”的范畴,天然包含长期融入边疆社会的汉族群体。 2. 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若将长期为边疆建设作出贡献的群体排除在政策优惠之外,实则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五、 风险防控与配套机制 1. 防止政策套利 - 建立动态核查机制:由公安、人社等部门联合核验申请人居住年限、工作履历的真实性,确保资格认定严谨规范。 - 设置资格退出条款:对离开边疆地区超过5年且未参与当地建设的人员,自动取消其“边疆建设贡献者”相关资格。 2. 强化监督体系 - 各级人大对政策执行情况开展年度专项督查,确保条款落地见效。 - 开通12388民族权益保护热线,专项受理边疆地区就业、招考领域的歧视性投诉,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 边疆各族群体,是两百年来屯垦戍边、开发建设的亲历者与贡献者。在《民族团结促进法》中增设相关条款,赋予其与少数民族实质平等的发展权利,既是对边疆建设者历史贡献的认可,更是践行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的关键举措,必将为边疆长治久安与繁荣发展注入强劲动力。边疆政策 民族团结故事 锡克族问题 牧民权益 牧民赔偿 民族照顾政策 牧民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