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饶人处且饶人吧!”山西太原,一女子约上3位好友去澡堂泡澡,谁知,4人一丝不挂搓澡时,突然闯入一男子,4人吓得当场花容失色,惊叫出声。澡堂的工作人员闻声赶来,将男子带了出去。随后,男子和澡堂解释,说自己眼神不好走错了。女子等4人不干了,认为自己的隐私权被侵犯了。澡堂老板马上积极的处理了此事,提出了给女子等4人免单、办理2000元的卡、并给每人500元的补偿方案。可女子4人认为这件事给她们伤害很大,留下了心理阴影,这点赔偿不足以弥补她们,要求每人赔偿3000元。老板认为该男子只有17岁,是个未成年人,且进去只有四五十秒,没必要揪着不放,于是,拒绝了她们的要求。女子4人一气之下,找来媒体曝光此事,让网友给评评理。
赵女士一脸委屈地向记者讲述了她与3位好友的糟心事。
12月25日下午6点20分,赵女士和3位好友临时相约,来到康宁海世界洗浴。
女浴区内,4人一边互相搓澡,一边闲话家常,爽朗的笑声不时回荡在浴区。
晚上7点左右,浴区里的笑声戛然而止,取而代之的是一声尖叫。
4人突然发现,一名男子不知何时站在浴区门口,目光正扫过她们的身体。
突如其来的状况让4人瞬间慌了神,手足无措地想要遮挡身体,本能地发出惊呼声。
门外的工作人员听到动静后迅速赶来,将呆站在门口的男子拽离了女浴区。
事发突然,4人被吓得不轻,既没看清男子的样貌,也没留意他的年龄。
惊魂未定的她们无心再继续洗浴,匆匆穿好衣服后,立刻到前台询问情况。
经了解,误入女浴区的是一名17岁男孩。
男孩称自己眼神不好,没分辨清方向才误闯进去。为核实情况,浴场老板当即调取了监控,画面显示男孩确非故意闯入,在浴区停留的时间仅有四五十秒。
考虑到男孩是未成年人,且当时也面露惧色、似已认识到错误,老板便没有追究他的责任。
随后,老板主动向赵女士4人致歉,并提出解决方案:洗浴费用全免、为四人办理价值2000元的储值卡、再给予每人500元现金补偿。
可这份方案当场就被赵女士4人拒绝。
赵女士4人表示,此事给她们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短时间内难以平复,因此她们提出每人索赔3000元的要求。
老板则认为,男孩并非故意为之,且还是未成年人,停留时间也很短,四人的索赔要求实属“讹人”,当场拒绝了这一诉求。
协商无果后,赵女士4人找到媒体曝光此事。记者随后前往康宁海世界核实情况,老板向记者出示了当天的监控视频,画面中能清晰看到工作人员曾告知过男孩正确的行进方向。
老板明确表示,浴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希望赵女士4人通过法律途径来协商赔偿事宜。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女浴区属于私密空间,赵女士4人搓澡属于私密活动,身体裸露部位属于身体私密部位。
男孩闯入并扫视,已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无论其是否故意、是否未成年,均不影响侵权成立。
因此,赵女士4人有权利要求澡堂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1033条第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私密空间;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私密活动。
洗浴中心调查后发现,男孩并没有进行录像和拍摄等行为,因此,确认男孩并没有什么不良企图,确实是误入,那么,即使洗浴中心报警,男孩也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男孩误入的行为,说明澡堂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未完全尽到义务,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澡堂应该设立标识、人员引导、及时处置等方式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尽管工作人员曾对男孩进行过方向提醒,但并未将其引领至正确区域,且女浴区门口也未安排专人值守管理。
因此,洗浴中心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对赵女士等四人进行相应补偿,其中也包括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
不过,具体的赔偿数额并非由赵女士等人单方面决定,而是要结合她们实际遭受的损害程度来综合判定,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也需要有相应的依据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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