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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枣阳,7旬老太省吃俭用大半辈子,攒下4.8万,她把钱交给大女儿,让其代存银行

湖北枣阳,7旬老太省吃俭用大半辈子,攒下4.8万,她把钱交给大女儿,让其代存银行,没想到,大女儿却动了歪心思,私自以她和丈夫的名义将钱存入银行,直到老太病重需要用钱,多次要求女儿取款遭拒,这才发现存单已被挂失,钱已经被大女儿取走。老太上门要钱,大女儿却说,钱还你可以,以后你的生养死葬,我一律不管! 李大妈70多岁,她老伴走得早,留下她一人过日子。 好在5个儿女都拉扯大了,仨女儿俩儿子,都该成家的成家,立业的立业。 李大妈平时特别节俭,最后从牙缝里省出了点积蓄。 她想着自己岁数大了,腿脚不利索,去镇上银行不方便,就把这点钱托付给了住得近的大女儿周某某。 那是2024年刚过完年,2月13号,李大妈把攒了好久的3万块钱现金交到大女儿手里。 她说,闺女,妈走不动,你帮妈跑一趟银行,存个定期。 周某某满口答应,拿着钱去了。可她填单子的时候却没写母亲的名字,而是写了自己丈夫倪某的名字。 这事她没跟妈说,李大妈蒙在鼓里,以为钱安全存进去了。 半年后,李大妈又攒了1.8万。这次还是找大女儿去存。 周某某这回更直接,连丈夫的名字都懒得用了,直接存到了自己名下。 办完手续,她把两张存单往老妈手里一塞,李大妈看着上面的数字,心里踏实了。 到了9月初,李大妈身体抱恙,加上日常开销需要钱,就给大女儿打电话给说闺女,把那4万8取出来吧,妈看病要用。 这一要钱,周某某的态度立马变了。电话里推三阻四,一会儿说“存单找不到了”,一会儿说“银行系统坏了”。 李大妈急得没办法,又不敢耽误看病,就让小儿子去银行试试。 结果小儿子到了柜台,人家工作人员一查,说那两张存单早就被挂失了,钱也让人取走了! 李大妈一听这话,天都要塌了。钱没了?被谁取走了? 她一细琢磨,除了大女儿还能有谁? 老太太气得直哆嗦,上门找大女儿对质。周某某倒也承认钱在自己手里,但就是不吐口还钱。 母女俩吵得不可开交,最后闹到了村干部那里。 这家丑一外扬,周某某觉得丢了面子,干脆破罐子破摔,说钱我是不会轻易给的。 2024年9月23号,李大妈实在没辙了,一纸诉状把亲闺女告到了法院,还要请律师跟女儿对簿公堂。 法庭上,大女儿周某某也是一肚子苦水。她觉得自己委屈的很。 她说,我是老大,家里付出最多。妈偏心眼,钱要是给了小弟,他没个正经工作,两天就挥霍光了!我把钱扣着,是为了给妈留条后路,是替母保管罢了。 周某某甚至放出了狠话,说想要钱可以,把另外4个兄妹都叫回来,当面锣对面鼓说清楚。以后妈的生养死葬,我一分钱不出,也不伺候,全让他们管!只要答应这个条件,钱我就还。 这话一出,李大妈更是气得两眼一黑,说我现在还没死呢,你就拿养老来威胁我?这跟抢有啥区别?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 《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李大妈委托周某某代为存款,明确将4.8万元现金交予周某某,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周某某作为受托人,本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将钱款以李大妈名义存入银行,但其擅自将3万元以丈夫名义、1.8万元以自己名义存入,未取得李大妈同意。 后续李大妈要求取款时,周某某又通过挂失方式取走钱款,主观上具有占有该款项的故意。 周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周某某提出“返还存款需以不承担赡养义务为条件”,但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这个义务不因任何条件而免除,更不能作为返还财产的对价。 法官审理后表示,不管你们母女有什么心结,法律就是法律。 这4万8千块,是李大妈的钱,委托你存,你却存到自己和老公名下,最后还挂失取走,这就是典型的不当得利,没合法根据,你拿了好处,别人受了损失,这钱你必须吐出来。 至于周某某提的“不养老就不还钱”的条件,法官直接给驳回了。 法官说,你是老大,为家里付出多,心里有怨气可以理解,但不能拿老妈的救命钱当人质,更不能把养老义务当儿戏。这种附加条件,法律绝不支持。 最后,法院下了判决:周某某限期返还李大妈4.8万元。 虽然赢了官司,但法官看这对母女隔阂太深,要是就这么硬执行,以后老死不相往来,老太太晚年更凄凉。 法官又给周某某做思想工作,说你是当妈的人,也有老的那一天。钱还了,母女情分还在,钱不还,这辈子心里都有个疙瘩。 也许是法官的话戳中了痛处,也许是怕真被强制执行面子上更挂不住。宣判后,周某某终于松了口。 母女俩在法院达成了和解,周某某当场把4万8千块钱点给了李大妈。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