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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峰律师事务所因未备案证券服务业务 被安徽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25年12月29日,安徽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安徽皖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皖峰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该所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未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律师事务所收警示函

安徽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皖峰律师事务所存在未按规定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违规行为。具体来看,2024年8月24日,该所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之法律意见书》。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九项的规定,上述出具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的行为属于证券服务业务。

然而,皖峰律师事务所未按照《管理办法》第三条、《备案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就上述证券服务业务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安徽证监局指出,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皖峰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要求加强合规管理避免违规再发生

安徽证监局在决定书中要求,皖峰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业务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对于该行政监管措施,皖峰律师事务所有权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提醒市场参与主体,尤其是证券服务机构,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前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切实履行合规义务,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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